标准化和软件知识产权

1.标准化

1.1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化是一个活动过程:

(1)标准的制定

实际上就是总结和积累人类社会实践经验的过程,标准的产生一般包括调查研究、制定计划、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

ISO和IEC是两个国际标准化组织,为规范国际标准的产生过程发布了导则性文件。

(2)标准的实施

实际上就是推广和普及已被规范化的实践经验的过程。

(3)标准的更新

人类社会实践是一个永不止息的活动,标准复审、标准确认和标准修订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1.2标准的分类

根据标准制定的机构和标准适用的范围,可分为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以及ISO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字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国家标准

中国的GB

美国的ANSI

英国的BS

日本工业标准JIS

德国国家标准DIN

法国国家标准NF

俄罗斯国家标准 TOCTP

(3)区域标准

太平洋地区标准PASC

欧洲标准委员会CEN

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

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

(4)行业标准

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IEEE

中国国家军用标准GJB

美国国防部标准DOD-STD

(5)企业标准

(6)项目规范

1.3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国际标准ISO的代号和编号

格式:ISO+标准号+[杠+分标准号]+冒号+发布年号(方括号中的内容可有可无)

如ISO 9000-1:1994

(2)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由大定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代号为GB,推荐必画边标准的代号为GB/T

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组成

  • GB xxxxx-xxxx
  • GB/T xxxxx-xxxx

(3)行业标准代号与编码

QJ(航天)、SJ(电子)、JB(机械)、JR(金融)

编号同上

(4)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由大定汉语拼音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

编号同上

(5)企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由汉语大定拼音字母Q加上斜线现加企业代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1.4信息技术标准化

(1)信息编码标准化

(2)汉字编码标准化

  • GB 2312-80 汉字编码基本集
  • GB 7589-87 第二辅助集
  • GB 7590-87 第四辅助集
  • GB/T 12345-90与第三辅助集和第五辅助集是繁体集对应基本集、第二辅助集和第四辅助集

(3)软件工程标准化

2.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2.1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你也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类:

(1)工业权权。

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

(2)著作权

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2.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人身权

  • 发表权。指决定软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开发者身份权。指作者为表明身份在软件作品中署自己名字的权利。

(2)财产权

  • 使用权。
  • 复制权
  • 修改权
  • 发行权
  • 翻译权
  • 注释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出租权
  •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 转让权

2.3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采取了”创作主义“原则,是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规定。

(1)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指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雇员进俯退俯非本职工作以外的软件开创作,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算是非职务软件作品

  • 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者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
  • 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才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
  • 开发的软件作品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由两个以上单位、公民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属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是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但如果有软件著作权的协议,则按照协议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也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开发者。

(3)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

由书面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其著作权;主由受托人享有。

(4)著作权主体变更后的软件著作权归属

  • 公民继承。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 单位变更后软件权利归属。在保护期内由承受春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 转让。由合同规定。
  • 保护期届满权利丧失。(保护期为50年)

 

最后欢迎大家访问我的个人网站: 1024s

  • 1
    点赞
  • 2
    收藏
    觉得还不错? 一键收藏
  • 0
    评论
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流地位八十年代中后期,以美国为首的很多国家开始通过修订版权法,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0年12 月,美国修订了《版权法》,从立法上正式确认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一般文字作品属于版权法保护客体。1985年日本修改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加以版权保护。1991 年5 月14 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颁布了《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对保护对象、程序作者、反向工程、特殊保护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由此,欧共体在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问题上最终引进了统一的版权法保护体系。1994 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签署了T R I P 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第10 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或成员地区都必须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T R I P S 协议作为W T O 的基础性协议之一,是第一个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该协议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计算机软件版权法律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版权模式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己占据了主导地位。目前,全世界己经有60 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这些国家有的采取传统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如美国),有的在版权法下专门制定计算机保护法规(如中国),还有的在原版权法中加入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专门条款,如欧共体有关国家。

“相关推荐”对你有帮助么?

  • 非常没帮助
  • 没帮助
  • 一般
  • 有帮助
  • 非常有帮助
提交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