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和盗版软件

很多人都用盗版软件,我也用,但是随着,国际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形式发展来看,使用盗版软件变得有比过去更加艰难的趋势,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因为,知识创作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并且能够和社会经济或生产力带来增益,所谓信息社会,往后发展来看这种势头应该会一种未来社会发展的主体趋向吧。正版软件意味着承认这种知识创作的价值,尊重创作人的工作并予以支持,通过购买行为。所以支持正版软件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是完成适当的,合情合理,法律也正在积极的支持中,

那么反过来说说盗版软件吧,前面说了,既然你说正版软件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一个好的软件那么它意味着,花了人力,物力,时间,并且能够产生“正面的效益”为什么你使用者不去用钱购买呢?对的这一点上说没问题,但软件有一定特殊性,第一它的复制与其它产品复制有一些差异,第二,它有很强的时限性,也就是升级很快;第三,很多软件本身使用时需要具备很多其它相关的知识,而这些知识也据有很强的时效性。这几点表明:使用某些软件是需要学习的,而学习会花学习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这些学习是针对软件开发者而专门制订的,学习者如果投入很精力去学习一些东西而最后不能产生良好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那么这就是一种风险和浪费,显然学习者会对自己负责去选择适合自己的,但是他所应该支付的购买费用的合理性上来说已经较之直接使用它们而创造效益的企业来说要间接了一层。而且这些新东西之所以并不容易在学校学到就是因为很多新东西出得很快所以,IT的人自学应该是很适合这个行业的,软件的复制就意味着,他的利益是建立在“购买”的扩张上,所以它仍然有一种“扩张”的需要,就是说他希望有更多的“用户”但是,前面已经说到了,用户可能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潜在的),直接的用户因为得到了他所购买“软件产品”的效益而支付,而间接的用户,仅仅只是潜在的“直接用户”所以他们也许不应该与直接用户同等对待,因为他们在学习时并没立即得到收益,反而仍然在“付出”他们学习行为事实上,支持了,相关软件开发商,他们也承担学习失败所导致的“风险”(如,学习不好,找不到相关工作等)。所以他们不应该被视为能够直接使用该软件而能够得到收益的“用户”所以,软件应该区别对待这种情况,前面已经说了,软件的复制本身是一种扩张行为,这是它发展的一种本来的需求有和广告类似的意味在里边,你可能会说,我的软件只对支付者扩张,为什么要对“盗版者”扩张呢?因为所谓盗版者如此普遍,也许正是因为其中一些细微的不太合理的成分在里边的原因。为什么不可以把很多所谓“盗版用户”看成是潜在的“用户呢”这对软件企业来说,也许并不是一种不好的行为,有更多的人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你的规则与标准,本身难道不是对你的一种支持吗?就算不能成为直接用户本身吧,那大多数也可以成为直接的“企业用户”发挥这种软件效益的一种“重要的中间环节吧,(直接操作者)”甚至从某种角度上说未尝不是一种很好的推广员对于这个软件来说,因些他们在很大角度上看所软件提供者的利益并不矛盾。他们相互认同,只是现在还没有这种更明确的专门为他们而开设的价格标准而已或者说是比较缺乏吧,至少。而且因正版软件所据有的内在价值(这点前面已经大概做了说明)所以,它本身就是据有约束力的,这种约束为完全 可以从法律中得到体现和(法律)保证,那些“潜在的用户”转化为“用户”-----直接的用户,我们可以从MS推出的Express系列的行为改变或举措看出这些可能是原来被忽略的认识或欠缺。

所以如果有这样一种更明确提议就好了,就是区别对待不同级别的用户,推出“有明显差别的价格尺度”这样应该很好!

 

      我们总是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正名,尽量用最合理的方式去行动,反省那些不正确的言行!并去修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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