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广州客户许霆没有错过发财的绝好机会,反复操作,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后潜逃,一年后被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定远县县委书记的陈兆丰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另有545余万元人民币、美元 6996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资产,犯 罪所得追缴国库。
应该说,两案法官是依照刑法作出的判决,程序与量刑是合法的。但是,171次盗窃17.5万元、334次受贿 284万元外加近5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何结局一样?我们可以想像到贪官们在无情的笑话这些他们一向看不起的小偷。这两个案例对比之下,再次放大 了我们的刑法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
其一,起刑点差距大。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以5000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以 500元为起刑点。在同样数额下,贪污受贿罪犯罪人比盗窃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更大,如果前者的起刑点还高于后者,显然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在刑法面前官民不平等的倾向。
其二,罪责量刑差距大。贪污贿赂比盗窃的后果更严重,社会影响更大。但是具体量刑上,我们可以发现存在巨大差距,正如本文开头的两个例子的对比。情节,当然是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情节是建立在金额基础上的。金额量刑存在差距,情节自然会起到杠杆式的放大作用。
其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到底是什么罪。在有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发现某某贪官认罪态度好,但是同时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怎么会是态度好呢?怎么符合从轻条件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既然成为一种罪名,为何上限只有5年呢?
刑法如上不合理之处,减少了贪官的腐败成本,增长了侥幸心理,不能不说是“越反越腐”的重要原因之一。诚然,反腐败不是靠一部法典就能做好的,刑法也不是说改就能改的。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进一步做到“公平”,从法律开始,你说呢?
发表于 @ 2007年12月19日 19:47:00|评论(loading...)|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