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变更控制技术---技术性论文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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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需求变更控制技术是保证项目成果于客户期望一致,控制项目成本,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的关键性保障之一。本文从某市应急联动指挥系统的实际建设出发,介绍我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求变更控制技术的应用。在该项目中,我担任项目经理,在项目变更控制技术应用上,为团队思想意识,说话态度,及其处理步骤上都建立一套标准。意识上要求从团队在意识上树立正确的认识,态度上在团队内部形成对待项目变更的沟通态度。步骤上建立对变更控制的步骤和控制方法技巧,其一是建立需求变更的处理流程,让所有的干系人认同根据此流程进行需求变更;其二要求团队对变更的需求有充分的理解并形成各类文档,还有进行全面的变更风险分析;其三坚持以文档的形式将需求实施方案经客户确认。经过我对待项目变更意识、态度、方法步骤的全面合理应用,项目成果与客户期望没有发生偏移,团队开发工作也建立在一个反工率不高的基础上,变更引起的各类风险也基本得到控制。现在我对在该项目中变更技术应用细节一一做个详细阐述,以供相互学习,共同进步。技术分析员 李海 ---nclihai@tom.com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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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了某市应急联动指挥系统的建设。该项目是由该市发改委市政府领导,该市是公安局主持的项目。该市是奥运会帆船比赛城市,为了提高整个城市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响应能力,建设了该项目。其业务范围包括110、119、122三警合一平台,各联动单位如地震、人防、海事等16个联动单位的应急协作业务。项目组成包括网络、机房、接警处警工作台、调度台、视频监控、地理信息系统、电话话务系统、短信系统、计算机综合调度系统、决策分析系统等。我公司负责的是用于业务处理的电话话务系统、短信系统、计算机综合调度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我公司项目从2007年5月开始,由于奥运会在2008年8月份开幕,工期十分紧张。而最大的麻烦是项目需求不十分明确,为迎接奥运,又三警联动,发改委、市政府、公安局都在深入学习。奥运会头一次在家门口开,谁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在此项目中,需求的充分调研、研究,对需求变化的记录、分析、跟踪、评估、设计、确认等技术十分重要。我作为业务软件系统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运用了很多变更控制技术在这个项目中。
项目变更主要体现方式是项目的需求变更,客户的要求有前后不一样的,有新增的。所谓的变更控制,就是做到项目成果和客户最终需求一致,完成项目需求变更与项目成果的双向跟踪。项目变更,其含义不是说不让变更,而是让变更朝着有利项目建设的方向发展。在该市项目中由于软件功能需求不明确,客户随着对项目深入的了解和知识的积累,那么对软件功能及建设环境都可能产生前后不一致的需求,我主要负责软件方面的工作,本文也只谈对软件需求变更的控制和管理。
该市项目中,我首先从开发团队内部对待变更的意识态度调整思想:
一、要求自己和团队成员树立对需求变更的正确认识。
首先,我告诉大家,该市项目是为某市在12月内完成的特定的任务(需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客户是随着我方一样,有一个逐步熟悉的过程。随着对业务的深入理解,当初的要求肯定发生变化。所以该市项目发生变更是一种必然现象,无法回避,必须认真正确处理。
其次,我告诉自己和团队成员,需求变更具有很大的危险性。需求变更处理不好,不停地变,项目结项遥遥无期,成本无限制地被扩大,项目注定要失败。
二、要求团队成员学会处理需求变更的正确沟通态度,总结相应的注意事项。 该市项目的客户是很有特点的,他们都是一些政府官员,第一、有一定语气命令式的强硬态度;第二:听不管别人老是说“不”;对于他们所要的东西,总想马上可以立竿见影式地做好;对于我方来说,客户要的越多,我方就做得越多,而且有一定周期。所以我在团队制定一个标准,不要直接当面对客户说“不”,也不能当场答应下来,说“好”,记录整理好客户意见后,就说“在计划安排”。
以上两点为对待变更的意识和态度,我处理变更的步骤是这样的:
一、 建立需求变更的标准
为应对变更工作的有效开展,我找公安局客户代表,客户聘请的技术顾问,监理方,商讨了需求变更处理流程,并达成一个共识,其核心思想是这样的:
客户提出意见—》团队成员详细记录――》理解写成文档,同时进行各类风险分析
――》交付由公安局客户、技术顾问、监理方、我方团队四方组成变更委员会审核,达成一致意见――》我方设计实施,形成方案文档――》交付变更委员会确认――》开发、测试、发布。

根据此流程,使变更处置方法在各方之间形成共识。对待需求变更,无论是客户,还是监理,都知道按照此方法处理,进行有效的接受或者驳回。我们对变更的实施过程,也有一套标准保证设计结果与客户确认,发布前必须经过测试,来预防各类风险的发生。
不过有时候,有的客户领导不愿意参加确认会议,对于自己提交的需求,认为说的很清楚了。我只能找到客户代表(负责统建项目的客户方领导),让他帮助我们协调,通过多次跑腿上门解释确认的方式,来完成需求的确认。这个过程中,经常发生需求理解的差异,我通过这个差异向项目客户方代表反映,确认的重要性,让他理解并更支持我方的工作。
二、充分理解变更要求。 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客户经常对自己的意见难以表达清楚,或者有时候我们难以全面理解客户的话。其问题在于两方面,其一,客户的表达和他对业务的理解上,需要我方人员给与提醒,来帮助客户充分表达;其二,客户意见经过理解和传递,发生一定信息丢失和误解。对此,我要求团队完整记录客户的意见,并形成文字描述,经过客户确认后,方视为需求表达工作完成。然后还要求团队将理解写成文字向客户反馈,经过确认后,方视为理解工作完成。 这样就保证了需求变更的充分准确理解。
三、全面分析需求变更风险及对应步骤。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提高119的接警效率。消防部门提出改变119接警模式,将原来的接处合一统一接警模式变成119只顾自己,不参与统一接警。这个问题一引起合同变换,二、引起项目周期变化 ,三、违背三警联动的建设目标。
我发现,客户经常提出需求仅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部性。我需要站在全局高度全面分析客户需求风险,来了解客户需求到实现的整个过程有没有冲突,会不会引起其它已经完成任务发生问题。于是我申请召开变更控制会议。经过会议,我为项目建设申请到17人月的建设成本。试想,如果不进行风险分析,匆匆了事。我无人力资源负责任务,公司成本无缘无故地扩大,那么项目失败将势在必行。
四、需求变更确认。 客户提出的需求,虽然我执行了充分理解、全面分析这些步骤,但是是否真正理解了客户的需求,还需要客户来一起验证确认。我在这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坚持了两个层面的确认。首先,需求功能层确认;其次,软件实现界面操作层确认。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准确把握对需求的理解,然后再开始开发,从而让开发工作尽量减少反工。因为代码层的反工,比文档层功能设计反工成本要高得多。试想在文档上把变更功能,及操作界面都定义好之后,经过客户确认,接下来的编码工作就水到渠成,反工会几率大大降低。
另外我还使用了一个工具SharePoint,来管理各类变更文件。此工具可以将各类Word、EXCEL等文件,以表记录形式建立配置库,方便访问查询。对于一个需求的变更,可以为每一个版本建立一条数据记录(可自动添加属性:摘要,日期等),并将文件以附件的形式绑定在改记录上,很方便。
以上是我在该市应急项目中,对需求控制技术运用的介绍。经过我们近一年的努力,该市项目如期上线了。奥运期间,是我们的系统在为民众服务。现在回想起来,成功运用需求控制技术为我的工作真是带来了很大帮助。
不过对自己的需求控制技术,我还并不满意,就是有时候被客户强行施压时,我无法找到技巧坚定不移地执行相应的标准。有一次客户提出一个变更,必须在几天内完成。我快速地经过理解、分析、确认后,提交会议评审。会议上我分析了各类风险,监理公司也认可风险。但是客户强行要求通过评审,我签署完个人保留意见后,也不得不同意执行了,但同时申明无法承担相应的风险。变更后,果然出了大问题,全市110瘫痪了,虽然很快回复,心里很是后怕,如果110瘫痪时有人求助无法响应而发生人命,将叫人悔恨终生。目前我还在学习应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技巧和方法,希望有朝一日可以轻松自如处置好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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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大技术的调查和公众审查(或所谓的技术悲观主义)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尽管当前的法律学术和政府关注点集中在两个领域:反托拉斯法和《通信规范法》第230条,但对版权保护法来监管Big Tech平台主导地位的另一几乎看不见的尝试却鲜有关注。 在欧洲,最近通过的《版权指令》第17条删除了互联网平台的安全港保护,并责令其对用户的创造性言论承担责任,这是最直接的例子,也是类似论点的自然推论根据第230条应承担责任的平台。美国法律的预期变更将对版权避风港做出类似的更改。通过版权对大技术进行监管似乎在直觉上是合理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毕竟,如果有人接受反托拉斯法或第230条应为更新以解决Big Tech平台主导权的问题,为什么我们的版权法也不应该呢? 本文认为,尽管试图诱使改革或更新版权法以解决平台支配性问题,但充其量是有误导的,而在最坏的情况下是危险的。 正如本文所显示的那样,某些受威胁的美国版权法,例如512节安全法,正是在牢记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制定的,但是内容公司的市场支配力,仍然由少数几家公司继续控制着版权内容。 而且,市场力量没有从内容持有者向包括技术公司在内的内容用户转移的趋势,这将需要对版权法进行更改或进行预期的更改。 如果有的话,在将消费者需求从所有权转移到获取商品的世界中,内容持有者享有巨大的市场力量。 以技术悲观主义的形象重塑版权法,绝不会惩罚大技术公司,而是要确保其进一步的根深蒂固。 违反直觉,它们将损害倡导这些变革的内容丰富的行业; 归根结底,这将破坏版权法的根本前提:培养创造力。 如今,丰富而开放的参与文化仍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技术优化的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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