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制度的反思与改组(二)

     二

  尽管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如果放眼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著作权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呈现了扩张的种种趋向。无论就其保护对象、保护期还是权利内容而言,著作权人都蚕食着立法者最初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教育的发展。

    伴随着著作权扩张的,却是对著作权制度合理性的质疑。作品的创作具有累积的性质,一个新作品的问世往往是作者阅读、借鉴、批评他人作品的结果。就此意义,任何作品都正在变成“集体的、共同的、合作性的”产物。[5]同时,与传统所有权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向社会传递着信息、表达着价值、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在此意义上,作品更具重大的社会和文化关怀。既然如此,为什么赋予作者及其代理人控制作品的权利?直到今天,这种对著作权制度的怀疑还一直存在。

    早在1769年的米勒(Millar)案中,英国的叶茨(Yates)法官就在法官异议意见中指出,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之后不再对作品享有权利。[6]当然,叶茨并不是著作权虚无主义者,在他看来,如果承
认版权是一种永久性权利,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5年之后,在另一则英国版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中,上议院卡姆登(Camden)爵士的话从另外一个角度论证了著作权的不合理性。在他看来,“科学的回报是荣誉。那些享有荣誉的人鄙视所有平庸的看法:我不谈那些为面包而写作的三流作家,他们用低劣的成果纠缠出版社;对这些垃圾成果而言,14年是一个太长的期间。培根、弥尔顿、牛顿、洛克并不是为了获得利益才启蒙和惠泽世界。”他警告说,“一旦上议院支持了此项永久性权利,我们的知识将控制在当代的唐森斯和林特斯(Lintots)们手中。”这些书商会贪婪地随意定价,直至公众成为他们的奴隶,“就像马成为车夫的奴隶一样”。[7]

    最早对著作权制度进行系统批评的当属19世纪中叶的英国贵族麦考利(Macaulay)。他指出,“版权有明显的优点,但也有很大的不足。”版权是“为了奖励作者而对读者征收的一种税,……是对
人们最优良(innocent)、最有益的(阅读)这一乐趣施加的一种税。我们不能忘记,对优良乐趣征收的税就是对不良乐趣的一种补贴。”[8]在这个意义上,麦考利指出,版权是一种垄断,它具有所有垄
断形式的一般特征,它制造稀缺、抬高物价、降低质量。而“垄断是一种恶,为了公共利益,我们必须忍受这种恶,但这种恶的时间不能比其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长一天。”[9]

    对著作权制度的批判不仅发生在它的起源国。美国的建国者们也意识到了著作权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便。在1813年给麦克弗森的信中,杰斐逊指出,“如果大自然使一样东西比所有其他东西都不易成为专有财产,那就是被称为思想的东西,……谁从我这里接受一个思想,他本人就获得教益,而不减少我的教益,就好比用我的蜡烛点燃了他的蜡烛,获得了光而不使我的光变暗。各种思想应该在地球上自由地从一个人传播到另一个人,使人们共同获得道德教悔,并改善他们的条件,这仿佛是大自然特别充满爱心设计的……从本质上讲,发明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10]如果要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杰斐逊也必然会得出否定著作权的结论。但是,杰斐逊并不是彻头彻尾的反知识产权主义者。他指出,“稳定的所有权是社会法(social law)的礼物,是晚近社会进步的产物。如果一个想法———个人头脑的即兴产物———能够作为自然权利被要求当作专有的和固定的财产,那才怪呢?”[10]598如果对比杰斐逊强调的社会法与自然权利这两个概念,就会发现,他反对的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他人提议的知识产权的永久性。毕竟,在杰斐逊看来,一定的专有权利可以激励人们去开发那些产生实际效用的思想,“并不奇怪的是,对于一个年轻的共和国而言,启蒙作品、以市民为中心的作品占据了大多数。”[11]

    不仅在英美这样的版权传统国家伴随着著作权的批评声音,即使在坚持作者权为自然权利的法国,也存在着对著作权制度的不同认识。在那场意义深远的资产阶级大革命中,革命人士勒沙普利埃(Le Chapelier)就对著作权进行了质疑。当19世纪末西方列强要求晚清中国保护著作权时,官方的张百熙和民间的蔡元培都提出了激烈的反对意见。置身文化教育界的民主革命志士蔡元培,对日本要求中国建立版权保护同盟的主张深表惊诧,并立即撰写《日人盟我版权》一文,阐发自己的反对意见。

    20世纪之前,人们对著作权制度的批评要么是彻底否定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要么是否定它的自然权利性质,后者主要体现在否定一种永久的著作权制度。他们调用的话语要么是“反垄断”、“自由贸易”(麦考利、杰斐逊),要么是作者的道德优劣(卡姆登)。但实质上,他们都蕴含着公共教育和公共利益的前提,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逻辑而展开。叶茨、卡姆登、麦考利、杰斐逊反对永久著作权,其目的都是避免书价的昂贵,以给公众阅读、增长见识提供顺畅的途径;张百熙、蔡元培反对版权本身,也是基于“开民智”的缘由。比较看来,这种对著作权制度的批评传统表现出这样的特点:首先,公共利益是各种批评主张的共同支柱。无论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著作权制度,作者都不是他们关注的核心与目的。应该说,他们更关心作品的持续生产,关心公众对作品的接触,关心公共教育的推进。其次,这一时期的批评者们侧重的是对著作权的批评,防止著作权带来的不足,而没有替代性方案。

 

来源:www.wangjie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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