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面向对象的可复用的软件原则-读《java与模式》笔记之一

题外话:
使用了OO语言并不是天生就是OO。也许我们会使用java,会使用c++这些OO语言去实现一个system,但是使用了这些语言,并不代表你的system就是使用了OO观念设计出来,一个使用了过程化观念设计出来的系统,即使使用了java,c++这些语言来实现,也只能代表你的system是用过程化观念来设计的。语言是千变万化,不断进步的,或许若干年以后,又会有一种完全新的语言出现,跟现在的C++,java完全不同。可是OO的观念不会消亡,他也许会演进到一个新的level上面,但是它总是永恒的。所以有必要深入理解OO的观念,思想。

面向对象的可复用的软件原则
这些设计原则是为了帮助我们构建一个具有可扩展性,灵活性,可插入性系统。在解决具体设计问题时,我们会依赖这些思想来提出,选择我们的设计方案,同时他们也是各种各样design pattern背后的灵光。这些复用原则就是:OCP原则,LSP原则,DIP原则,ISP原则,CARP原则,LoD原则。下面分别叙述:

OCP原则:
e文原文:Software entities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 bu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
原则内容:OCP原则就是"开-闭原则",一个软件应该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
解释 :在设计一个模块的时候,应当使得这个模块可以在不被修改的前提下面被扩展。换言之,应该可以在不必修改源代码的情况下改变这个

模块的行为。这个原则有2点要求:
×:扩展开放
×:关闭修改
满足OCP原则系统的优点:
×:通过扩展已有的软件系统,提供新的行为,可以使得软件系统满足新需求
×:已有的软件模块,特别是重要的抽象层模块不能做变更,这使得变化中的软件系统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如何实现OCP原则:
1、抽象是关键。
   对需要设计的系统进行抽象,在此前提下面,让抽象的实现机制千变万化。这个抽象层必须预见到所有的可能的扩展,任何实现的改变都不会改变该抽象结构。这样使得系统的抽象层无需修改,从而满足OCP原则的第二条-关闭修改。
2、对可变性的封装原则
   OCP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EVP(principle of Encapsulation Variation)原则。即找到系统的可变因素,将之封装起来。这个原则意味着2点:
×:一种可变性的东西不应该散落在系统的各个地方,而应该封装在一个对象里面;
×:一种可变性不应该与另一种可变性混和在一起。

与其他设计原则的关系
LSP原则:这个原则是说任何基类出现的地方,子类一定可以出现。
这个原则是对OCP原则的补充,基类和子类的关系就是抽象化的具体体现,所以LSP原则是对实现抽象化的具体步骤的规范。一般来说,违背了LSP原则,一定违反了OCP原则,反之不一定成立。

CARP原则:这个原则讲的是要尽可能的多用合成/聚合,而不是继承关系达到复用的目的。
CARP原则和LSP原则相辅相成。二者都是对实现OCP原则的具体步骤的规范。前者要求设计师首先考虑合成/聚合关系;后者要求在使用继承关系的时候,必须确定这个关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CARP原则是OCP原则的必要条件,违反了这个原则,就无法使系统实现OCP原则这个目标。

DIP原则:这个原则是说要依赖于抽象,不要依赖于实现。
DIP原则和OCP原则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OCP是目标,DIP是手段。要想实现OCP原则,必须坚持DIP原则。违反了DIP原则,则不可能达到OCP原则要求。


LoD原则:这个原则讲的是一个软件实体应该尽可能少的和其他实体发生作用。
当一个system面临功能扩展的时候,其中会有一些模块,他们需要修改的压力比其他的模块要大一些,如果这些模块是相对孤立的,那么他们就不会将修改的压力传递给其他模块。根据LoD原则设计的系统,在功能需要扩展的时候,会相对容易的做到对修改的关闭。LoD原则是一条通向OCP原则的道路。

ISP原则:这个原则是说,应当为客户端提供尽可能小的单独接口,而不要提供大的总接口。ISP原则和LoD原则讲的都是一个软件实体与另一个软件实体的通讯限制。广义的LoD原则要求尽可能限制通讯的宽度和深度,ISP原则所限制的是通信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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