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量指的是在一定的交易时间内某种商品期货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数量。在国内期货市场,计算成交量采用买入与卖出量两者之和。
持仓量指的是买入或卖出后尚未对冲及进行实物交割的某种商品期货合约的数量,也被称为未平仓合约量或空盘量,未平仓合约的买方和卖方是相等的。
如果买卖双方均为新开仓,那么持仓量增加2个合约量。如果其中一方为新开仓,另一方为平仓,那么持仓量不变。如果买卖双方均为平仓,那么持仓量减少2个合约量。当下次开仓数与平仓数相等时,持仓量也不变。
由于持仓量是从该种期货合约开始交易起、到计算该持仓量止这段时间内尚未对冲结算的合约数量,因此持仓量越大,该合约到期前平仓交易量和实物交割量的总和就越大,成交量也就越大。
因此,分析持仓量的变化可推测资金在期货市场的流向。持仓量增加,表明资金流入期货市场;反之,则说明资金正流出期货市场。
成交量和持仓量的变化会对期货价格产生影响,同时期货价格的变化也会引起成交量和持仓量的变化。因此,分析三者的变化,有利于正确预测期货价格走势。
(1)成交量、持仓量增加,价格上升,表示多方正在大量开仓,近期内价格还可能继续上涨。
(2)成交量、持仓量减少,价格上升,表示空方大量补货平仓,价格短期内向上,不久将可能回落。
(3)成交量、持仓量增加,价格下跌,表明空方大量开仓,短期内价格还可能下跌,但如抛售过度,反可能使价格上升。
(4)成交量、持仓量减少,价格下跌,表明大量多方急于平仓,短期内价格将继续下降。
(5)成交量增加,持仓量减少,价格上升,说明多方空方都在大量平仓,价格马上会下跌。
(6)成交量增加,持仓量和价格下跌,表明空方利用多方卖货平仓导致价格下跌之际陆续补货平仓获利,价格可能转为回升。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成交量、持仓量与价格同向,那么该期货品种价格趋势可继续维持一段时间;如两者与价格反向时,价格走势可能转向。当然,这还需结合不同的价格形态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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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采用双向交易机制,当投资者手中没有持仓,准备买进或者卖出合约的时候,进行的操作叫做开仓,当投资者准备将手中的合约了结出场的时候,进行的操作称为平仓。
平仓可以分为主动平仓和强制平仓,投资者自己下达指令将手中的持仓进行了结,这就是主动平仓,而当投资者账户中所显示的当日权益减去持仓保证金所得出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就需要追加保证金,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补足,投资者所持有的合约就将被部分或者全部平仓。
在客户账户资金余额低于最低限额时,期货公司会通知账户所有人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前将保证金补足,如果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未补足,期货公司将对该账户所有人的持仓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强制平仓,直至留存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要求。
举例来说,如果某投资者账户原有保证金为670000元,某日开仓买进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2手,成交价位为5000点,按照12%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需要交纳36万元保证金,如果买入后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为4600点,那么当日开仓持仓盈亏=(4600-5000)×2×300=-240000元;如果每手合约的手续费为30元,那么所需交纳的手续费为2×30=60元;当日权益=670000-240000-300=429700元;保证金占用=4600×300×12%×2=331200元;资金余额(即可交易资金)=429700-331200=98500元。
如果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降为4400点,当日账户情况为:历史持仓盈亏=(4400-4600)×2×300=-120000元;当日权益=429700-120,000=309700元;保证金占用=4400×300×2×8%=316800元;资金余额(即可开仓交易资金)=309700-316800=-7100元。
显然,要维持2手的多头持仓,保证金尚缺7100元。如果该客户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没有将保证金补足,那么期货公司可对其持仓实施部分强制平仓。
照此计算,309700元的权益可以保留的持仓至多为1手。这样,经纪公司至少可以将其持仓强平掉1手。
根据期货交易制度,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当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补足应缴付的保证金时,投资者持有的有关合约将被强行平仓。这样可以降低由于保证金杠杆作用所引发的投资风险,不过且由此造成的损失仍将由投资者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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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平仓(也称强制平仓)是期货交易中引发纠纷较多的环节,也是目前期货市场中较难界定的问题。由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而当事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也不尽周全和相同,司法实践中对强行平仓的适用条件和后果归属如何认定也就不甚统一。
所谓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包括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违反交易头寸限制等违规行为、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发生变化等。而在规范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发生的强行平仓,即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持仓保证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货公司通知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导致风险扩散,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仓位,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的行为。期货公司不经过客户的同意强行平仓,股票市场上的多数投资者对此不可理解,原因是没有搞清楚期货的杠杆放大作用。前文所述,强平点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强平点保证金=持仓保证金×(交易所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
持仓保证金=股指期货动态价位×合约乘数×买卖手数×保证金比例
持仓风险率=(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100(%)
可见,强平点保证金与持仓保证金的比例关系是随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而变化的。笔者曾遇到这样案例。有一段时间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是5%,笔者没给客户解释清楚强行平仓点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概念,而是直接告诉客户,当其持仓风险率下降到70%左右时,期货公司就要对其持仓强行平仓。这里70%就是根据交易所保证金5%,期货公司加收2个百分点情况下,强平点保证金与持仓保证金的比例系数0.7143确定的近似值。
后来商品期货波幅加大,风险急剧增加,交易所将保证金比率提到7%,这时强平点保证金与持仓保证金的比例系数变为0.07/0.09=0.7778。这样,当客户风险率下降到77.78%时,我们要强行平仓,客户则坚持说“不是说风险率到70%才强平吗?现在才是77%,还有7个百分点。”结果需要费尽口舌才向客户解释清楚强行平仓点的真实含义和计算公式。虽然最终还是实施了强平,但客户牢骚满腹,引起期货公司与客户关系不必要的紧张。可见,简单地告诉客户风险率下降到什么水平就要强行平仓是不妥的,只有让客户了解触发强行平仓点的风险率的计算方法,才能化解这种风险并使客户能够合理地控制持仓风险。
发表于 @ 2008年03月06日 16:07:00 | 评论( loading... ) | 举报|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