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GNU 通用公共授权(GPL)的十大误解

(原文地址:http://bbs.chinaunix.net/viewthread.php?tid=956371)

GNU/GPL可能是误解最多的一份软件协议。这里谈一下常见的十大误区。
1)GPL感染一切。
在GNU/GPL软件上修改衍生的作品需要同样按GPL发布。然而独立开发的软件不受GPL的影响。所以即使在同一软件中,GPL组件可以和其它协议发布的组件并存。GPL软件可以在任何系统中和其它软件兼容并存。
2)GPL的法律效力无法执行。
GPL和其它的软件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美国和德国已经有违反GPL受到法律惩治的案例。[当然有人可以说GPL在中国不具备法律效力。我想对多数程序员朋友,这是个做人的问题而不是法律的问题。]
3)GPL不能收费。
GPL软件可以卖钱[,而且你喜欢卖什么价钱都行]。但是源代码的售价不能超出发布成本。
4)不自由,毋宁死。
GPL的第7款,“若法院判决、专利侵权主张或者其他任何理由(不限于专利争议)的结果,使得加诸于您的条件(无论是由法院命令、协议书或其他方式造成) 与本授权规定有所冲突,他们并不免除您对于本授权规定的遵守。若您无法同时符合依本授权所生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而进行发布,那么其结果便是您不得发布该程 序。” 但是这不等于说,任何可能的专利授权限制或潜在的法律约束就必然触发这一条款。
5)衍生作品只需要发布修改部分的代码。
衍生作品需要发布全部的源代码。
6)GPL作品只需要提供源代码,不管代码怎么用。
GPL不仅要提供源代码、相关的界面定义文件,而且要提供使用的办法,如编译和安装的脚本。
7)发布者不需要提议提供源码。
GPL发布者可以不在编译好的软件中包装源代码,但是必须明确表明会响应用户的要求提供源代码。
8)发布者“只“需要提议提供源码。
如果GPL发布者提议提供源代码,这项保证必须持续三年有效、对任何人有效。
9)发布者只需要提供GPL的链接。
发布者必须提供GPL的全文。用户不见得随时随地连接的到全文[如果有一天,GFW喝多了……]。
10)什么构成一个发布版本。
在GPL新版本里,"Distribution" 已经被换成了"propagate" 和"convey"。但是什么构成一个发行版,尤其在不同的法律和文化体系下,仍然是个容易混淆的问题。这里是一个提醒,不作具体讨论。
本文主要参考了IT Manager's Journal上去年的一篇文章([url]http://www.itmanagersjournal.com/feature/1287[/url]。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进一步核对一下原文和新的GPL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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