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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可不受限制(ZT)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当然,某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限制。劳动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发表于 @ 2005年06月01日 18:03:00|评论(loading...)|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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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noname 发表于2005-06-04 20:11:00  IP: 61.186.252.*
劳动法没有用的。 一张纸而已。

现在凭什么能跟老板讲法律。你不做,做的人多的是。
除非你很牛比 , 但牛比的人都当老板去了
#zzxenjoy 发表于2005-06-07 09:37:00  IP: 61.186.252.*
是啊
为什么打工的人会这么惨?
不人性化的东西有什么用啊?
肯定做的不长久
#IT公司老板 发表于2005-06-08 21:22:00  IP: 61.186.252.*
对《劳动法》第41条补充一句
程序员除外!
#已经加了3年班的人 发表于2005-06-08 10:56:00  IP: 61.186.252.*
现在看来程序员还不如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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