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手在医疗机构开辟互联网医疗

“看病首先是医生问诊,其次是物理的体格检查,再借助设备进行相应的辅助检查,最后做出诊断,这是出于对生命的负责。而互联网的出现,虽然在科技普及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它不能代替问诊检查,更无法做出初步诊断。”邓利强表示。

  即便如此,互联网携带着医疗行为闯入,涌现出了多种互联网医疗模式。随着“互联网+”大潮在中国的推进,互联网医疗的步伐并没有慢于其他行业。

  根据公开数据,从2011年~2016年,有533家互联网医疗企业总计获得了33.21亿美元的投资,平均每家企业的融资额约为623万美元。

  同时包括许多地方政府也期待着互联网能够解决看病难的问题。2016年的4月6日,银川市政府与好大夫在线正式签约,合作共建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这一合作模式,银川市政府给予了很大的期待。

  在互联网医疗遍地开花的同时,一位业内人士点出了存在的风险,“这些经过远程医疗所带来的医疗风险该找谁,是找互联网科技公司还是医疗机构?我们的医疗是属地化管理,地方监管者是无法监管远程的外地医疗人员的。”

  另外,一些地方还在药店设置了健康小屋,医生通过网上开处方,然后直接从药店快递药品出去。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对于处方的监管都有严格要求,没有见到人是不能开处方的。这些都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还涉及到信息安全问题,很多互联网医疗机构把患者的信息都公布在网上,这些都具有很大风险。

  随着互联网医疗的急剧升温,加强核心业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目前尚没有相关互联网医疗的文件出台。

  而对于目前互联网医疗的各种模式,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程龙认为,“当前互联网医疗领域各种名词和概念层出不穷,定义不清,服务业态之间存在概念模糊等情况,容易使老百姓产生认知偏差。希望国家权威机构能明确互联网医疗尤其是互联网医院的定义。”

  此外,程龙介绍,国际上很少有互联网医疗的称谓。从国际上的远程医疗规范来看,也不是所有患者或单一所有情形都适合互联网医疗模式。

  规范互联网医疗

  《办法》要求,在其发布前的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对于已经存在的互联网医疗公司,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是必须要重新注册的。”程龙表示。

  这一相当于重新洗牌的措施,可以看出未来《办法》的出台,关键就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国家卫计委的重磅出击,或许能让火热的互联网医疗冷一冷。

  程龙认为,当前互联网医疗的主办主体不一,包括互联网科技公司、医疗机构、地方政府或互联网公司+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和风险分担机制不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缺乏法规参考依据,因此为加强互联网医疗的质量和安全监控,需要对不同互联网医疗的主体法律定位、责权利进行限定。

“互联网医疗的势头太重,等到失控现象出现后再管就晚了。这个行业需要规范一下,才能健康发展。”一位医疗领域研究人员表示。

  “不过,这个办法收得是有点紧,对互联网医疗的限制死了一点,但从医疗安全角度来看,这个规范是避免互联网医疗行业出现违规行为。因为如此大规模资金的进入,势必会带来恶性竞争,为了避免民营医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个规范在当下非常必要。”上述研究人员表示。

  同时,上述研究人员也表示,不能够为了监管而遏制创新,“互联网+医疗”的本质和重点在于“连接”,将全国各地的各级医生、患者、检查、病房、药房、护理、康复等一切医疗资源通过更加高效的方式进行再分配。“互联网+”医疗的社会化探索,不仅盘活了闲置的医疗资源,也调动了各方参与医改的动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患者的看病问题。

  不过从《办法》内容来看,其并没有完全限制互联网医疗发展,而是更明确地规定了它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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