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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這些文字如果是在一年半至兩年前看到了話,
說不定眼淚會很不爭氣的滴下來,
但是在現在的我,
看完這些文字,
還是能感同身受的~
gaozhen1990:哎..
电脑有什么好的呢
你想过没有即使你是程序员一个月能拿多少钱?
要干多少年才能买到房子~~
还有每天眼睛对着电脑,....!~~~
Neetgo:博主,你的文章我都保存了。我刚毕业一年,现在工作出现了些问题。

晚上不能上网,保存回去再细细着看,谢谢博主共享。
Neetgo:博主,你的文章我都保存了。我刚毕业一年,现在工作出现了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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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象:为什么会有连续爆炸事件发生呢?大家在提高安全意识的同时应该多反思一下,找出事情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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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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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 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 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 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 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 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 //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 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5月2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ldht@chinalaw.gov.cn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来源:新华社

    看起来和老板保护法差不多啊~

    发表于 @ 2008年05月11日 14:37:54|评论(loading...)|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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