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计算机软件开发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人员费用,包括开发人员食宿、差旅、交通、通讯、劳务、会议,以及推广培训、安装调试、验收、鉴定评审、技术支持费等;
(二)机时费用,包括机时占用、消耗材料、工器具购置、资料购买和印制费等;
(三)其他费用(控制在开发费的10%以内),包括开发过程必不可少的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条 开发费数额,参照《所开发系统标准化总体规范》的有关规定,考虑各个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技术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具体测算确定。
支付方式
第三条 电子计算中心负责与开发单位(公司、项目组或课题组)签订承包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具体办理付款手续,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查付款。
第四条 软件开发费,一般在签订合同后预付50%,任务完成后经具体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其余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