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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的岁月,我们身不由己,只因这胸中,燃烧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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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大庸谱庹氏家规 

第一条  尊敬相宗

    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记曰: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凡以示不忘本也。夫祭鱼祭兽,豺獭尚然,况人情乎?伊古以来,家必有庙,庙必有主,一对越追远之中,又追远报本之中,又报本仁孝诚敬于是乎在。故善奉先者,不但过墓兴悲,入庙思敬,即举念寅畏,常有如临如质者,在上在旁则尊敬莫大乎此。吾族宗枝繁衍,递传近二十世,虽未克有光先绪,尚赖祖宗余荫,以至于今,倘不追念前勋,蔑视祖宗,是即祖宗所不佑之人矣。倘有侵蚀祠款,盗卖坟地,除追赃赔偿外,杖责不贷,并永不准入祠。

 

第二条  孝顺父母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特患人子事之示至耳。且推孝亲之心,旁及宗支前辈俱宜敬礼,倘有不供子职,忤逆二亲,初犯归房长杖责,再犯传族众加杖,三犯革逐出祠若禀送严惩。

 

第三条  友爱兄弟

    长幼有序,不专为兄弟言也。而立敬自兄始,族众俱宜手足友于,毋得因细故而成仇隙,信妇言而乖骨肉。倘若分财自私,嚣凌斗狠,一经查出,初犯归房长议责,再犯传族众倍予杖,三犯杖且罚并送官惩办。其有以卑幼凌犯尊长,重轻分别服内服处处治,至尊长自恃,以非礼凌虐子弟,甚且欺嚼孤寡,一经查出,随情轻重,杖罚均归房长处治。

 

第四条  和睦夫妇

    夫妇者,人伦之始,万化之原,必须明婚正娶,毋得奔淫苟合。各宜正内正外,义顺倡随,毋得诟谇反目。倘夫不自正其身而犯奸淫者,服内重予杖,革逐出祠铲谱,服外杖异姓罚。至妇泼悍殴翁姑或夫,及犯奸淫者,即议出。又有兄弟转房(如弟妻嫂兄妻婶是也)公然明目张胆,败伦伤化,照奸淫服内杖逐铲谱,即行脱离。又娶同姓判妻者,即为远族亦为乱伦,查出予杖,亦令离异。又有固爱憎以妾为妻者,公议杖罚。其有恶姑凌虐小媳者,先予其夫杖罚,妇人先传其母家到祠,公议其杖,止鞭背。

 

第五条  教训子孙

    语曰:子孙虽愚,诗书不可不读。各房子弟,自六岁或八岁均要入学读书。有俊秀者,若贫寒无力,房长宜与其父兄设法送读。至愚鲁者,亦宜令识之。无学习礼仪,若有父母姑息子弟顽梗者,均听房长议罚。

 

第六条  慎交朋友

    五伦之有朋友,所以劝善规过,相与切磋,以成德。故交友宜择之于始,全之于终。倘有轻佻不谨,比日匿匪人若欺诈朋友者,家长必纠察之,随情轻重,归家长或房长杖责不贷。

 

第七条  周恤孤贫

    昔晏子彰君之赐,荣及三族,范文正公置义田,以赡族人。倘有孤子孤女,贫不能嫁娶者,当谅助之。倘有逼醮寡妇若欺凌孤贫者,一经查出,重加杖罚,或严送惩办。

 

第八条 禁止游情

    谚云:“民逸则淫”,种种恶孽均滥觞于无所事事之人,游惰诚败行之媒也。族中子弟,士、农、工、商宜各务其业,倘有不事生业,嗜溺鸦烟,游荡自如者,归房长严责并斥其家长。如再不悛,听房长缚送祠中予杖。至招摇掣骗,除追赃外,加倍予杖并革逐出祠。

 

第九条  禁止争讼

    不亲不逊,相欺相凌,结怨招祸,破产倾家,无过于讼。族中倘有不平者,房长传至祠中,公听曲直,处断是非。倘理屈不服,即加重责。有与他姓不平者,亦当先至祠中理论,曲即斥退,即直亦宜会合乡邻贤者和解之。万不得轻涉公庭,如违议罚。倘族中有惯唆讼习刀笔者,查出公同究惩,毋得徇庇。

 

第十条  禁止赌博

    坏人心,败风俗,荡家产,无过赌博。族中有犯此者,一经查出予杖不贷。其有开场聚赌,除加倍杖责外,并申送从严惩办。

 

    此十条经族众议决,愿嗣后和集遵行,实为保身家子弟至计,如有违犯,决不姑宽。倘横蛮不服,抗传不到者,立即公同送官惩究。惟房长亦宜自尊自重,平时不得与子弟嬉游,有事不得稍徇偏袒。倘有不法不公,得由本房及外房族众举发,议罚另立,惟不许犯约人许告。

                                         中华民国十九年冬 抢月禅万选拟订 
 转自:http://tuoshi.anytome.com/4820418131452020051206/list/3.xml

发表于 @ 2006年12月21日 16:07:00 | 评论( loading... ) | 编辑| 举报|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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