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柳村编者的话]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夫离(通“罹”)法(离法,犯法)者罪,而诸先生(诸先生,众儒生)以文学取;...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韩非子直解》五蠹第四十九 http://www.confucius2000.com/scholar/hanfei/0049.htm )从法家的角度来看儒,简直是不能容忍的。
韩非子的主张,在秦始皇治下得到实现,焚书坑儒,以吏为师.然秦二世而亡,文复出于世.到汉武帝独尊儒术,置五经博士,从制度上开读书可以做官之先河,后世继之."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尔曹.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为蒙童所传诵.文学的地位似乎已无与伦比,竺可桢先生曾感叹还是诗人与文豪的势力大,但其实这只是个表象.汉武帝实行的是外儒内法,真正用以维持其统治的还是法,具体说来就是执法的吏.所以这文与法的较量两千年来从未停息,而总是以文的失败,甚至是满门抄斩而告终.及至科学传入中国,现代法制也来了.这个新法本与科学相通,都是客观理性的产物,但由于中国的现代法制建立不久,还不完备,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他们的法律仍有很多漏洞.所谓最好的律师,常常就是最会钻法律空子的律师,请这样的律师当然得出高价,所以尽管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对缺钱弱势的公民仍是不公平的。加以科学与民主法制的素养,对中国人来说,包括在一些法官在内,仍有不足。因此,不能作到以客观科学的态度来辨别是非的事,仍时有发生。为此建立本专题,收集有关文章和材料,以备研究。--陶世龙,2007年5月30日
肖扬:法庭不能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 何之光(长沙):城乡不平等的“司法解释”应予纠正
"文字狱"为何在法治语境下一再出笼/北京青年报 孟州“书祸”(南方报业网重稿)--孟州6个农民之所以因言获罪,始于我国刑法关于诽谤罪的模糊规定。何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法条上没有精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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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官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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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胜利 肖传国诉方败诉后出现的异常现象
彭剑:我愿为方舟子作代理 法制日报2006-10 09:2
一件侵权案两种判决 学术界争论谁是真理/天府早报
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宣判 法院认定“并未构成诽谤”(中国法院网5-28)
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败诉以后 魏文彪:候选院士败诉的启示
陶世龙:北京一中院对肖诉方案的判决 意义重大深远
网友反馈 我以为,与方舟子打假有关的几场官司意义同样重大,因为诉讼正推动事态由方舟子的单纯反对学术腐败走向全社会的反对司法腐败.中国的民事司法领域是腐败重灾区之一,是那些枉法法院给我们提了个醒,北京一中院则让中国人心存一份希望,毕竟今日中国已不是大老爷惊堂木下无处喊冤的年代,有理无钱的人们向北京一中院\方舟子\陶老和所有正义的斗士们致敬![2007-6-10 20:09:08]
陶世龙:白字秀才为武汉法官辩护的逻辑 (不应该忽视网络上的证据)
贾 湛:审理涉“伪”案件 法官应提高点科学素养
方舟子:成都武侯区法院公然禁止人们反对伪科学和学术造假
价值200万元的药品专利是不是科学造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07-04-22 09:23:58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四川在线 (2007-03-21 12:41:02)
[专题研究]科普法与伪科学 陶世龙:科普:岂容挂羊头卖狗肉 HTML文本
猪年前夕书禁风波
新闻晨报"科学打假冤案"事件
[案例]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排名假新闻案
肖传国诉方舟子案
丘小庆涉嫌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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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 2007年05月30日 19:30:00|评论(loading...)|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