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幼儿教师关于工资和待遇…

山东省农村幼儿教师关于工资和待遇问题的请求

     尊敬的各位领导:

    以下请求和建议是全省广大农村幼儿教师的共同心声。为了农村幼儿教师,为了农村孩子,为了农村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请重视我们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请求,我们盼望ZF早有说法,有个能让我们较为满意的说法。

    一、基本状况

    我们是******市在编的农村幼儿教师,其中绝大部分参加工作已有十几年、二十几年甚至有的工作三十多年,早在1985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幼教或小学教育工作,一直任劳任怨、默默无闻的工作着、奉献着。

    近年来,在市委 市ZF的领导下,经济发展迅速,各行各业蓬勃发展,全市的人均收入和工资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公务员、机关干部、公办教师和企事业职工月工资平均在 2000元左右,甚至更高,这是有目共睹的。可是,有谁知道我们这些坚持在学前教育第一线的农村幼儿教师的月工资是多少呢?又有谁愿意知道全市平均才 400元左右,我们是怎样艰难的维持生计的呢?农村幼儿教师工资与我市公办教职工的差距太大,与腾飞的地区经济和全省的经济发展极不协调。虽然是这种状 况,但是我们仍然在自己的岗位上像园丁辛勤的耕耘着。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下海经商大潮中,个别在幼教战线上的幼师退却了,可大多数教师不舍得离开孩子们,不舍得离开苦心经营的幼儿乐园,执著的坚持幼教工 作,辛苦的支撑着农村的学前教育,使得农村孩子能够接受早期教育,也为家长生产、工作、经商解除了后顾之忧。可以说,为了山东省经济的发展和学前教育事业 我们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有功劳也有苦劳。幼师早上7点先孩子入园,下午6点后孩子回家,身心疲惫的无暇料理家务,更别提种责任田。全身心扑在幼教一线 的幼师难道就只为了开始几十元,现在几百元的微乎其微的工资吗?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为幼教工作几十年如一日,除了对孩子对事业的热爱和忠诚之外,还 始终抱着一个信念:党和国家是不会忘记我们的,ZF会妥善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各级领导会帮助我们解决后顾之忧的。

    二、参照法律法规,请求ZF为民办幼师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文件,提高工资和待遇

    (一)改善现状,提高民办幼师的工资水平

    我国对中小学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的待遇最初是不同的,后来民办教师的待遇逐步提高,最终从法规政策上做出二者同工同酬,待遇一致。幼儿教师也是教师,农村 幼儿教师应该同中小学民办教师一样,无论是在1985年9月30日之前还是以后,无论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法规都是承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 学前班管理的意见》(教基〔1991〕8号)规定“农村学前班教师与当地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 (〔86〕教初字006号)规定“农村幼儿教师由乡镇统一管理,与当地相同条件的小学民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 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按小学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管理;属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其管理办法和工资待遇等按照小学民办教 师的有关规定执行。”省ZF《关于加强托幼工作等意见》(鲁政发〔1985〕112号)规定“农村幼儿教师享受民办教师同等整治待遇,其报酬与同级小学民 办教师相同。”综上法规文件所述,农村幼儿教师享受民办教师的待遇国家、省、市都早有规定,现实操作中,各级ZF和教育行政部门却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可 叹的是:资格审定、考核、培训和保教任务的完成是同等对待了,工资待遇却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幼儿教师的待遇规定成了空中楼阁,民办幼师们是可 望而不可及。更值得一提的是,现在由于学校民办教师已经不再存在,所以我们农村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好像也就没有文件可以参照了,工资任人随意发放,没有一 点保障。我们认为农村幼儿民办教师的待遇理应按照或参照幼儿公办教师执行落实。迫切的请求ZF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保障民办幼师的工资待遇。为使我们 的生活有保障,最低限也要达到农民收入的1.8倍,也就是月工资平均不少于1000元,城镇民办幼师还应略高。

    (二)请求ZF做主,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在山东省经济腾飞,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民的生活象芝麻开花节节高。ZF率先给全省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特困户、伤残者及老年人和弱势群体一定的 生活补助,使他们衣食无忧的生活,倍感ZF政策的优越。我们农村幼儿教师也是您的子民,还是教育界的一员,我们工作量最大,而工资收入却最低。在幼教的岗 位上默默无闻地工作了二、三十年,把美好的青春和灿烂的年华无私奉献。微薄的工资难以赡养年迈的父母,供养上学的孩子和维持日常生计。有的幼师已超过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仍然坚持在幼儿园,不论是春夏秋冬,还是严寒酷署、刮风下雨,她们已渐枯朽的身影都奔波在上下班的路上,她们为幼教干了一辈子,没有得到 应得的报酬,生活没有保障,有病不能医,无奈的等待啊等待!!!等待政策优惠,等待ZF出台相关的法规性文件。面对一张张流泪的面孔,面对日渐滴血而近麻 木的心灵,省委省ZF的领导们啊,我们的父母官,您不能见困不帮,您不能撒手不管。我们都是教育部门登记在编的幼儿教师,为了我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为了 农村孩子和农村的教育事业,教育部门有权力帮助关心我们,ZF有义务保证我们的生存。我们全体农村幼儿教师请求ZF做主,为我们出台相关的法规和硬性文 件,参照退休民师的条款,为我们办理退养和医保,使农村幼师心有慰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长教龄大年龄的幼儿教师,毕竟为学前教育奉献了一生,国家也要求用人单位为“合同工”、“农民工”入养老保险,“养老”可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现在这 些早年从事幼教工作的人,在低收入高付出的学前教育工作中饱经风霜,将近夕阳,要求吃上晚饭这个不算过份吧?政策由谁出,钱该由谁拿,我们请求省ZF早有 说法。

    (三)建议将符合民办教师条件的幼儿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或参照公办教师的标准发放工资待遇

    1987年5月30日山东省教育厅下发鲁教人字〔1987〕32号文件,有可能因为当时山东幼儿教育归妇联主管,没有登记民办幼儿教师为民办教师,也可能 该文件就规定(没有看到原文)农村幼儿教师不予登记,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幼儿教师也是教师,不能把1985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农村幼儿 教师工作的教师排除在民办教师之外。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1988〕鲁教人字2号文件规定“幼儿教师统计在小学民办教师之中”,这说明农村幼儿教师应该登 记为民办教师,有关部门没有登记是不合理的,应该落实相关政策。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具有中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教育行政部门办法的资格证。有的教师还拿到了国家级教师资格证书,也曾受到各种奖励和荣誉,努力上进是很 优秀的;有的从事幼教工作二三十年,在考核中连续十几年都为优秀;有的在1985年9月30日之前一直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后来由于工作需要或站错了队,从 事了幼儿教育工作,从而失去了转为公办教师的机会,对她们来说不享受民办教师待遇是不公平的,是不合理的。我们请求政府落实政策,将符合民办教师条件的幼 儿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或者参照公办教师的待遇标准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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