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设计原则之二--里氏代换原则

里氏代换原则是实现开闭原则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使用基类对象的地方都可以使用子类对象,因此在程序中尽量使用基类类型来对对象进行定义,而在运行时再确定其子类类型,用子类对象来替换父类对象

        里氏代换原则由2008年图灵奖得主、美国第一位计算机科学女博士Barbara Liskov教授和卡内基·梅隆大学Jeannette Wing教授于1994年提出。其严格表述如下:如果对每一个类型为S的对象o1,都有类型为T的对象o2,使得以T定义的所有程序P在所有的对象o1代换o2时,程序P的行为没有变化,那么类型S是类型T的子类型。这个定义比较拗口且难以理解,因此我们一般使用它的另一个通俗版定义:

里氏代换原则(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LSP):所有引用基类(父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里氏代换原则告诉我们,在软件中将一个基类对象替换成它的子类对象,程序将不会产生任何错误和异常,反过来则不成立,如果一个软件实体使用的是一个子类对象的话,那么它不一定能够使用基类对象。例如:我喜欢动物,那我一定喜欢狗,因为狗是动物的子类;但是我喜欢狗,不能据此断定我喜欢动物,因为我并不喜欢老鼠,虽然它也是动物。

      例如有两个类,一个类为BaseClass,另一个是SubClass类,并且SubClass类是BaseClass类的子类,那么一个方法如果可以接受一个BaseClass类型的基类对象base的话,如:method1(base),那么它必然可以接受一个BaseClass类型的子类对象sub,method1(sub)能够正常运行。反过来的代换不成立,如一个方法method2接受BaseClass类型的子类对象sub为参数:method2(sub),那么一般而言不可以有method2(base),除非是重载方法。

      在使用里氏代换原则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子类的所有方法必须在父类中声明,或子类必须实现父类中声明的所有方法。根据里氏代换原则,为了保证系统的扩展性,在程序中通常使用父类来进行定义,如果一个方法只存在子类中,在父类中不提供相应的声明,则无法在以父类定义的对象中使用该方法。

      (2)  我们在运用里氏代换原则时,尽量把父类设计为抽象类或者接口,让子类继承父类或实现父接口,并实现在父类中声明的方法,运行时,子类实例替换父类实例,我们可以很方便地扩展系统的功能,同时无须修改原有子类的代码,增加新的功能可以通过增加一个新的子类来实现。里氏代换原则是开闭原则的具体实现手段之一。

      (3) Java语言中,在编译阶段,Java编译器会检查一个程序是否符合里氏代换原则,这是一个与实现无关的、纯语法意义上的检查,但Java编译器的检查是有局限的。

      在Sunny软件公司开发的CRM系统中,客户(Customer)可以分为VIP客户(VIPCustomer)和普通客户(CommonCustomer)两类,系统需要提供一个发送Email的功能,原始设计方案如图1所示:

图1原始结构图

      在对系统进行进一步分析后发现,无论是普通客户还是VIP客户,发送邮件的过程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两个send()方法中的代码重复,而且在本系统中还将增加新类型的客户。为了让系统具有更好的扩展性,同时减少代码重复,使用里氏代换原则对其进行重构。

      在本实例中,可以考虑增加一个新的抽象客户类Customer,而将CommonCustomer和VIPCustomer类作为其子类,邮件发送类EmailSender类针对抽象客户类Customer编程,根据里氏代换原则,能够接受基类对象的地方必然能够接受子类对象,因此将EmailSender中的send()方法的参数类型改为Customer,如果需要增加新类型的客户,只需将其作为Customer类的子类即可。重构后的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重构后的结构图

      里氏代换原则是实现开闭原则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本实例中,在传递参数时使用基类对象,除此以外,在定义成员变量、定义局部变量、确定方法返回类型时都可使用里氏代换原则。针对基类编程,在程序运行时再确定具体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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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cnblogs.com/ajunForNet/p/4227921.html

我们都知道面向对象有三大特性:封装、继承、多态。所以我们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子类在继承父类后,根据多态的特性,可能是图一时方便,经常任意重写父类的方法,那么这种方式会大大增加代码出问题的几率。比如下面场景:类C实现了某项功能F1。现在需要对功能F1作修改扩展,将功能F1扩展为F,其中F由原有的功能F1和新功能F2组成。新功能F由类C的子类C1来完成,则子类C1在完成功能F的同时,有可能会导致类C的原功能F1发生故障。这时候里氏替换原则就闪亮登场了。

什么是里氏替换原则

  前面说过的单一职责原则,从字面意思就很好理解,但是里氏替换原则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查过资料后发现原来这项原则最早是在1988年,由麻省理工学院一位姓里的女士(Liskov)提出来的。

  英文缩写:LSP (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严格的定义:如果对每一个类型为T1的对象o1,都有类型为T2的对象o2,使得以T1定义的所有程序P在所有的对象o1都换成o2时,程序P的行为没有变化,那么类型T2是类型T1的子类型。 

  通俗的定义: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更通俗的定义:子类可以扩展父类的功能,但不能改变父类原有的功能。

 

四层含义

  里氏替换原则包含以下4层含义:

  • 子类可以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但是不能覆盖父类的非抽象方法
  • 子类中可以增加自己特有的方法。
  • 当子类覆盖或实现父类的方法时,方法的前置条件(即方法的形参)要比父类方法的输入参数更宽松。
  • 当子类的方法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时,方法的后置条件(即方法的返回值)要比父类更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对以上四层含义逐个讲解。

  子类可以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但是不能覆盖父类的非抽象方法

  在我们做系统设计时,经常会设计接口或抽象类,然后由子类来实现抽象方法,这里使用的其实就是里氏替换原则。子类可以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很好理解,事实上,子类也必须完全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哪怕写一个空方法,否则会编译报错。

  里氏替换原则的关键点在于不能覆盖父类的非抽象方法。父类中凡是已经实现好的方法,实际上是在设定一系列的规范和契约,虽然它不强制要求所有的子类必须遵从这些规范,但是如果子类对这些非抽象方法任意修改,就会对整个继承体系造成破坏。而里氏替换原则就是表达了这一层含义。

  在面向对象的设计思想中,继承这一特性为系统的设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但是由之而来的也潜在着一些风险。就像开篇所提到的那一场景一样,对于那种情况最好遵循里氏替换原则,类C1继承类C时,可以添加新方法完成新增功能,尽量不要重写父类C的方法。否则可能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比如下面一个简单的例子还原开篇的场景:

public class C {

    public int func(int a, int b){

        return a+b;

    }

}

 

public class C1 extends C{

    @Override

    public int func(int a, int b) {

        return a-b;

    }

}

 

public class Clien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C c = new C1();

        System.out.println("2+1=" + c.func(21));

    }

}

 运行结果:2+1=1

  上面的运行结果明显是错误的。类C1继承C,后来需要增加新功能,类C1并没有新写一个方法,而是直接重写了父类C的func方法,违背里氏替换原则,引用父类的地方并不能透明的使用子类的对象,导致运行结果出错。

  子类中可以增加自己特有的方法

  在继承父类属性和方法的同时,每个子类也都可以有自己的个性,在父类的基础上扩展自己的功能。前面其实已经提到,当功能扩展时,子类尽量不要重写父类的方法,而是另写一个方法,所以对上面的代码加以更改,使其符合里氏替换原则,代码如下:

public class C {

    public int func(int a, int b){

        return a+b;

    }

}

 

public class C1 extends C{

    public int func2(int a, int b) {

        return a-b;

    }

}

 

public class Clien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C1 c = new C1();

        System.out.println("2-1=" + c.func2(21));

    }

}

运行结果:2-1=1

  当子类覆盖或实现父类的方法时,方法的前置条件(即方法的形参)要比父类方法的输入参数更宽松

代码示例

import java.util.HashMap;

public class Father {

    public void func(HashMap m){

        System.out.println("执行父类...");

    }

}

 

import java.util.Map;

public class Son extends Father{

    public void func(Map m){//方法的形参比父类的更宽松

        System.out.println("执行子类...");

    }

}

 

import java.util.HashMap;

public class Clien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Father f = new Son();//引用基类的地方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HashMap h = new HashMap();

        f.func(h);

    }

}

运行结果:执行父类...

  注意Son类的func方法前面是不能加@Override注解的,因为否则会编译提示报错,因为这并不是重写(Override),而是重载(Overload),因为方法的输入参数不同。重写和重载的区别在Java面向对象详解一文中已作解释,此处不再赘述。

  当子类的方法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时,方法的后置条件(即方法的返回值)要比父类更严格

代码示例:

import java.util.Map;

public abstract class Father {

    public abstract Map func();

}

 

import java.util.HashMap;

public class Son extends Father{

     

    @Override

    public HashMap func(){//方法的返回值比父类的更严格

        HashMap h = new HashMap();

        h.put("h""执行子类...");

        return h;

    }

}

 

public class Clien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Father f = new Son();//引用基类的地方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System.out.println(f.func());

    }

}

执行结果:{h=执行子类...}

总结

  继承作为面向对象三大特性之一,在给程序设计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它增加了对象之间的耦合性。因此在系统设计时,遵循里氏替换原则,尽量避免子类重写父类的方法,可以有效降低代码出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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