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永中科技为何拥有国内(大陆)销售权?

       711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发表一项关于永中Office之合法性的声明,声称:“鉴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方股东的申请下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开始合法的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2011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起初,我不明白这句话的确切含义,而且,心里面很抵触。

           该声明还说:“根据合资企业双方的约定,永中Office的著作权归“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永中Office在大陆(不含港澳台)以外地区的销售权归”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所有。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也有权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自行开发非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竞争中的产品。”实际上,上述所谓的的“合资企业双方的约定“,究竟有没有文字记载,暂时我们不得而知。姑且存在这种”约定“,怎么会有这种说法:“鉴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方股东的申请下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开始合法的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2011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我们要问,百慕大永中科技公司为何能够在我们中国大陆地区进行Office的销售业务?这是什么道理呢?令人费解也。如果曹参做没有道理的事情,我是不会支持他的。

          后来,我终于想明白了。由于百慕大永中科技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Office办公套件的销售商标“永中”(包括其服务商标),因而百慕大永中科技公司有权在大陆地区销售Office的产品,当然必须是新款式(或新版本)。至于“永中”文字商标怎么会落到百慕大永中科技的手中,那是历史遗留问题了。这是要靠客观事实来说话的。

          永中软件在一则声明宣称:“在永中科技破产拍卖时,永中科技持有的知识产权和永中软件的股权将一并被拍卖,最终的权利将被竞拍成功者获得,其也必然成为永中软件的股东。至于永中科技著作权的处分,显然与曹参和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毫无关系,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更无权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2011,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这就是宣称:曹参必须“净身出户”,一无所有,滚出大陆。对于曹参而言,这也太绝情了吧?

           大家知道,曹参是无锡永中科技的奠基人,现在是台资百慕大永中科技代表人。要是当初方存好与唐敏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让曹参“净身出户”,十年的梦想一场空,一无所有滚出大陆,那么,恐怕曹参也许会根据ECFA框架协议,重返大陆,继续追梦,不过,那时的曹参就不是今日之曹参了,这一切都是被逼出来的,责任不在曹参。

           说明:ECFAEconomicCooperation FrameworkAgreement),又称《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08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其目的是让台湾商品免关税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同时,台湾也大幅开放市场给中国大陆商品(免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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