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OGEAR”商标侵犯他人商号权?
近日一则商标案例吸引了小编的注意力,申请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对第41372240号“ALOGEAR”商标发起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80420号“ALO”商标、第12173255号“ALO”商标、第23607835号“ALO”商标、第1274269号“ALO YOGA 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抄袭模仿申请人品牌及商标,其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共有两点:其一在于争议商标和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其二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商标局审理查明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名称类似,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和销售场所上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至于是否构成侵犯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无充分的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最终商标局裁定该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区别
该案例中提及的商号权是什么呢?它和商标权有什么不同呢?
一般而言,公司名称是由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按顺序组成的,商号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一般由两个字组成,表示一个企业的字号。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
商号权是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商标权和商号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权利范围和时效性不同:商标权的行使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且法律规定其使用期限为10年,期满需要续展。商号权的行使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商号权的使用期限没有限制,即只要一经通过就可终身使用;
二、适用法律不同:商标权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并使用,商号权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
三、表现形式不同: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通过以上表现;而商号表现的形式较为单一,一般都是汉字。
如上文所述,商标权和商号权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所以难免会出现将他人商号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事件,在实际场景中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通过在先商号的独创性、知名度、在后商标与商号是否构成基本相同这几种情况进行判断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商号的商号权。
综上,申请注册商标要尽早,及时将自家的商号注册成商标,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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