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背后的社会隐忧【2011-01-05】

一个月前,我订了机票,以此来督促自己过年回家。但是,后来又退了机票。原因是父亲不希望我回家。理由有很多,比如年底工作很忙;回家时间太短,只能住一宿;回家花钱太多——因为我是典型的凤凰男,每次回家都要装一次大款,七大姑八大姨家到处撒钱。说爱慕虚荣也罢,说仗义疏财也罢。总之,亲戚们都穷。我最见不得的就是别人过得比我穷。一看到穷人,就以为自己是比尔盖茨。

当然,还有其它涉及家庭隐私的原因不便回家。其实,别的理由都不重要,最重要的还是回家花钱太多。后来,和父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年前多寄点钱给他,年后他来北京看我。在儿子和金钱面前,父亲选择了后者。我认为父亲做了一次理性的选择。因为有钱了可以看病,可以买猪头肉吃。至于儿子嘛,看看照片就行,或者去县城找个网吧视频一下也就足已。

今天,又见雷人新闻:“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老年法》草案。且不说此法如何实施,这样的草案本身就是立法者的败笔。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设立应该符合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但是,并不是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来规范,比如站在工体喊傻逼确实不道德。但是如果我们立个《禁喊傻逼》法那就更傻逼了。《法理课》上,我的老师告诉我:社会文明达到一定高度,法律必将消亡。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具备极高的道德水准,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依据道德与法律的这层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道德水准越低,需要的法律规范就越多,反之,需要的法律规范就越少。连回家看看父母都需要立法约束,可见,现在的社会成员都“二”到啥程度了!先不要急着谴责年轻人如何不孝,因为道德水准的低下是有原因的。

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恩老的这句话其实不难理解。在中国古代,食人丑闻时有发生,你无法谴责他们道德低下,因为在物质极度贫乏的时代,人的动物性凸显的更加明显。在我们这个唯物主义国度,道德水准的提高无法用宗教的形式来推动,他更多地取决于物质。简单点说,如果大家都很有钱,就不会有小偷,如果大家都有姑娘,就不会有强奸犯。同理:如果大家都有时间和金钱,就会常回家看看。

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我说:如果我们不远游,那只能回到农村,一亩地两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常回家看看”不像陈红唱的那样温情悠扬,也并非《老年法》规定的那么冰冷如霜,它属于共产主义中级阶段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一项要求。不是不能回,也不是不想回,而是常回家看看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而我们年轻的“飘一族”的物质基础往往承担不了如此沉重的回家成本。

简言之——

1、法律道德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道德法律化则是滥用法律,导致法律效力被削弱的祸首。

2、子女不回家不是一个道德沦丧的现象,而是城市化进程中,年轻一代在生存压力加剧、物质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就好比奶水不足的母亲,只能给孩子喂米汤一样。

3、大禹治水,三国家门而不入被广为传颂,用来体现大禹励精图治、爱护百姓的高贵品质。现在的年轻人为了奔前程,买房子,一年不回家却被定义为“不孝犯”。可见不回家本身并无罪,关键看你是为什么不回家。“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老年法》是经不起质问和推敲的。并非所有的法律都为普世价值而立,法律是有阶级立场的。这样的立法忽略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忽略了实行计划生育后,“421家庭”家庭模式带给年轻人的生存压力,更忽略了政府养老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只是简单粗暴地给年轻人戴上了一顶“不孝犯”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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