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与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劳动者需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的稳定性与从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通常较为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或一次性特点,双方之间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这表明劳动关系受到专门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四、报酬与福利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通常不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合同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来确立,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劳务关系则通过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六、发生争议时,法律程序与经济补偿标准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需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在实务当中,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识别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管理的从属性、报酬与福利的提供情况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体现了更强的从属性和稳定性,而劳务关系则更加灵活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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