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最近在复习软考高级,比较少更新。。
-
现在分享一些笔记给大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并顺利通过软考。
-
幕布地址:(补充)第二十五章 法律法规 - 幕布
-
概述
- 法规法规部分涉及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等,在选择题中可能考2分左右的选择题
- 在案例分析中,中级和高级也单独考过招投标的案例,也有案例涉及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相关的考点口此处的知识点比较简单,希望大家多看几遍
- 此处的内容在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教材第26章
- 在中级-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教材立项管理、采购管理等等章节中分散列出,但不是很全面第十二届全国人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合同法
-
合同的内容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
合同成立情况
-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
- 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要约
-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
- 投标文件
-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不得撤销
-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曰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要约邀请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
承诺
-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规定到达
-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生效
- 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合同条款
- 格式条款
-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非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
-
损失赔偿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合同无效违法合同
- tips: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免责条款无效
-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变更或者撤销
-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价格调整 价格制裁
-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中止履行合同
-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③丧失商业信誉。
-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合同生效
-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债权人 债务人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合同解除;
- 债务相互抵销;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债权人免除债务;
-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解除合同
-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债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定金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合同文本
- 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
-
招标法
-
法规时间总结
-
必须招标
- ①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tips: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
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分类
- 公开招标
-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
-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公开招标
-
不适宜公开招标
-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招标方式
-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邀请招标
-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相同
-
要求
- 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
- 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 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
-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则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联合体
- 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 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开标
-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 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
评标委员会
-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中标人
-
条件
-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要点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中标人
-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 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归属
-
职务作品
-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 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的,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 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该作品
-
合作开发
-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则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
- 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则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
-
委托开发
-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
- 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著作权法主体
- 著作权
- 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
- 受让者
- 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 著作权
-
著作权创作
-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
著作权人权利
- ①发表权
- ②署名权
- ③修改权
-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 ⑤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
- tips: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
-
保护期限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 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 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5)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 (6)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 (7)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
-
政府采购法
-
定义
-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的采购目竟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原则
-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分类
- 集中采购
- 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 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 分散采购
- 集中采购
-
可以采购外国货物
- 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招标方式采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废标:
-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采购方式
-
1.公开招标
- 主要采购方式
-
2.邀请招标
-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3.竞争性谈判
-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4.单一来源
-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5.询价
-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
6.其他
-
-
竞争性谈判程序
- ①成立谈判小组
- 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②制定谈判文件
- 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 ④谈判
- ⑤确定成交供应商
- ①成立谈判小组
-
询价方式程序
- ①成立询价小组
- 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 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②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 ③询价
-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④确定成交供应商
- 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采购文件
- 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质疑
-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①成立询价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