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理财师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介绍
1、民事法律行为
(1)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基本原则
自愿、公平、诚信、不违背公序良俗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 最基本的京则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基于人类自然规则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住所
分类: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
考点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2、民事行为能力
注: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考点3:民事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1)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3、代理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伤害,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相对人知情,由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4、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二节 理财规划中的法律法规
考点1: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注意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4)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考点2:合同存在瑕疵的情形
1、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可撤销的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等签订的合同
(2)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3、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担形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遵守定金罚则以及采取补救措施
考点3:合同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
(2)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辦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武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4:物杈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杈的概念
1、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个人财产体现为不动产和动产
(1)不动产: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2)动产: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
二、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杈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考点5: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覆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杈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可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士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杈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胉、航空器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末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考点6:质权的设立
一、质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出置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杈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杈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考点7:婚姻法律制度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2、法定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确定属于其中一方的除外)
注: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杈
二、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一方因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可就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应采取书面形式,无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按法定处理
考点8:继承法律制度一一法定继承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1、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子女:生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杈继承的遗产份额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考点9:继承法律制度一一遗嘱继承
1、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1、遗嘱人口授所有内容,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注明年月日
2、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人也可作为见证人
3、打印遗嘱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必须在危急情形下做出
(2)危急情形排除后,能够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继承方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考点10:《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2)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给予公告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申报债权
(3)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一>所欠税款一>其他债务
考点11:《合伙企业法》一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货市、实物、知识产权、士地使用权、劳务等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产转让
1、向他人转让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可优先购买
2、合伙人之问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财产继承
1、合伙人死亡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或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时,应向其退还财产份额
考点12:《合伙企业法》一一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由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财产转让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人财产清偿
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第三节 银行销售及代销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一、按照募集方式不同
1、公募理财产品
(1)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2、私募理财产品
(1)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2)合格投资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
(4)个人:投资经历≥2年,且家庭金融净资产≥ 300万或家庭金融资产≥ 500万;或个人近3年年均收入≥40万
(5)法人或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 1000万
(6)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投资于债券类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和未上市的企业股权及其他收益权
二、根据投资性质不同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1)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80%
(2)私募类的该产品销售起点为30万元人民币
2、权益类理财产品
(1)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80%品
(2)私募类的该产品销售起点为100万元人民币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品
(1)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80%
(2)私募类的该产品销售起点为100万元人民币
4、混合类理财产品
私募类的该产品销售起点为40万元人民币
注意:非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比例限制的,需在15个交易日内将比例调整至符合要
三、按照运作方式不同
1、开放式理财产品
(1)份额和金额均可变
(2)随时申购赎回
2、封闭式理财产品
(1)份额不变,金额可变
(2)存续期内不能申购赎回
考点2:银行理财产品的适当性宣传及销售
1、适当性宣传
(1)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
(2)应当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2、适当性销售
(1)产品销售文本中可以登载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末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3)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和其他能够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
(4)销售专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
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5)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等活动
考点3:基金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代销机构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二、风险提示规定
1、宣传推介材料应含有明确的、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2、宣传推介材料推介保本基金的,应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开户资料、与销售业务有关资料的保存期不少20年
四、销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预测基金业绩或宣传预期收益率
4、采取抽奖、回扣或送实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5、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6、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7、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8、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考点4:保险代理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三、不得承诺向受益人予以保险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
四、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时,应将保单材料送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五、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六、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连险产品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考点5:黄金期货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从业资格规定
1、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经纪业务的,其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
3、以上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禁止性规定
1、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经纪业务
2、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当利益
考点6:个人外汇业务和外汇账户的分类
一、个人外汇业务分类
1、按交易主体划分:境内、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2、按交易性质划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二、个人外汇账户分类
1、按主体类别划分:境内、境外个人外汇账戶
2、按账户性质划分: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外汇储蓄账戶
注: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