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依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二、依据《江西省生态红线保护办法(试行)》,拟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生态环境、林业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作为办理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流程
依据《江西省生态红线保护办法(试行)》,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在用地报批阶段,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论证并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论证材料及初步认定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省 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情况,原则上按批形成综合审查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作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