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国家汉办关于推荐2008-2009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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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国家汉办关于推荐2008-2009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的情况。
请参考附件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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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汉语教学

http://www.hanyuedu.com/main.php

国家汉办2008年考试计划时间表

汉语水平考试(HSK)
海内外各7次:3月16日、4月13日、5月18日、6月22日、9月7日、10月19日、12月7日

商务汉语考试(BCT)
国内4次:4月6日、6月8日、10月12日、12月7日
海外6次:1月20日、3月9号、5月18日、7月6号、9月7号、11月2号

少儿汉语考试(YCT)
海内外各6次:1月20日、4月20日、5月25日、9月21日、10月19日、11月16日

各项考试提前三周开始报名,于考试前一周结束报名,其它考试事宜请随时关注汉办网站发布的信息,各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考试时间。

 

国家汉办关于推荐2008-2009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的通知


来源:国家汉办 

                                  汉办[2008]7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高校:

  为促进世界各地的汉语教学,弘扬中华文化,推动中外教育文化交流,我办将根据国外岗位需求进行2008-2009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中方院校派赴国外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
  2008年2月25日—3月15日。请各单位协助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二、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高级)》(原《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聘方或孔子学院的要求(见附件一)。

  三、推荐选拔程序
  1、推荐人选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人选。由教师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名额不限。
  (2)赴国外孔子学院任教教师人选,由孔子学院中方院校组织推荐,2008-2009学年度孔子学院中方院校派赴国外孔子学院的新设和需要轮换的岗位,要求每个岗位按照1:2的比例推荐人选。推荐不出合适教师人选的单位,可提出从公派教师中选拔推荐的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孔子学院中方院校要求选派教师申请表》(见附件三)。
  2、报名程序
  (1)申请人可在国家汉办公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shizi.hanban.edu.cn进入后,点击“公派教师报名”栏目或打开www.hanban.org.cn“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栏目,按照内容及提示完成网上报名。
  (2)申请人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可在汉办网址:www.hanban.org.cn“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栏目中查询“国家公派教师岗位信息”。
  (3)申请人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三个志愿中须分别填报不同国家的岗位。每个岗位按报名的一定比例选取复试人员,对填报三、四、五类艰苦地区国家或服从分配的教师适当放宽条件,对录取的教师予以一定的鼓励。
  (4)申请人将填好的报名表格《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下载,交单位审批。
注:填写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填表时,请务必明确志愿,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分配对待。
  3、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要求的附报材料须齐全,单位审批意见栏,必须有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省属学校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地方院校及中学的申请材料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汇总后统一寄发;直属院校申请材料由学校汇总后直接寄发。
  (3)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8年3月15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人选参加复试。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复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于3月31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告栏上公布,请注意查询。网址:www.hanban.org。未被通知参加复试者即未通过初选,将不另行通知。孔子学院中方院校推荐的教师由学校选拔后直接进入复试。
  5、复试
  初选合格者将由国家汉办组织专家进行复试,从中择优确定录取人选。
  复试分为外语水平、综合能力、专业技能、心理素质测试四个方面。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
  6、录取
  国家汉办将根据复试情况确定录取人员。被录取人员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四、出国教师待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05年9月12日)执行。(见附件四)

  五、注意事项
  1、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教师延聘将根据国家汉办有关规定执行。
  2、录取资格有效期
  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此通知发至本省(市)所属学校及承办孔子学院学校。

  上述各项事宜由国家汉办师资处、孔子学院处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晓艳、林朝剑、赵燕清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
  方圆大厦18层(邮编:100044)
  电  话:010-88026126(师资处)
           010-88026204(孔子学院处)
  传  真:010-88026127

  附件一:《2008-2009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岗位一览表》
  附件二:《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可复印使用或从http://shizi.hanban.edu.cn/下载)
  附件三:《孔子学院中文院校申请推荐选派教师表》
  附件四:《国家公派汉语教师主要待遇》




更详细信息请参考  中国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考试网 http://www.hanyu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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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Liunsh/archive/2008/03/11/1101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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