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说咋说-关于专家评审相关的内容和标准

杂说咋说-关于专家评审相关的内容和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那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

近年来,多个省市公布新版标准:

云南:12月18日起,评标3小时内,按400元/人/次支付!

2023年11月7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评标时间3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次支付;超过3小时的,按100元/小时/人/次支付,1000元/天/人/次封顶。

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非评标专家原因项目未能正常评标的,按1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

四川:10月7日起,超2小时,评标专家费用一律为600元!

2023年9月,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增加5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50元;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600元。

非评审专家本人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标准支付;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误工补偿和差旅补助。

江苏

2023年8月,江苏省发改委、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23〕40号)。

评标专家费用不低于500元/人;资深专家可以上浮50%-100%!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专家支付评标费用。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4类人员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已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聘期内未被暂停评标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10种情形,取消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一)专家日常考核单次被扣20分;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三)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的;

(四)泄露评标材料、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六)私自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七)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聘期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形象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

2023年8月16日,吉林省住建厅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400元的基数支付。

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并且在8小时以内的,在基数基础上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0.5小时不计,0.5小时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因招标项目实际原因需要跨天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200元。

原则上跨天评标的时间每天在8小时以内,或者20:00时以内。评标时间确需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

评标结束当日超过4小时的,按1天计算;4小时以内的,按0.5天计算。

(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费支付标准,可在上述基础上每小时增加不少于50元。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规定: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甘肃

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支付; 4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评审时间延续至次日及以后的,按每小时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发100元。

(三)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废标、项目终止的,按200元/人支付。

(四)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30分钟以内,扣除100元/人;迟到30分钟至1小时,扣除200元/人;迟到1小时以上,取消本次评审资格,重新补抽评审专家。

重庆

2022年5月,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指导意见》。

二、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每次评标时间(T)在4小时及以内的,即T≤4小时,按600元/次的基数标准计算。

(二)T>4小时,在基数标准上,其超出4小时部分按100元/小时标准计算。不足0.5小时(含)的按50元计算,超过0.5小时但不足1小时的按100元计算。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次。

(四)劳务报酬计费起始时间为该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收到专家库APP通知的最早到达时间;计费结束时间为完成该招标项目评标报告截止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标费。评标期间,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担评标专家的食宿费用。

(五)一组专家同时承担同一招标人多个项目(标段)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连续计算,且每增加一个项目(标段),每个专家增加200元。

(六)重庆市中心城区的评标专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含两江新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中心城区以外评标的。以及中心城区外评标专家跨区县评标的,交通费按不低于150元/次支付。

(七)评标专家因回避、已经参与评标但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确需提前离开评标现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同意离开的,按200元/人支付补助。按比例抽取备选专家等原因未参与评标的,按400元/人支付补助。跨区县评标的。同时支付交通费。

天津

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第四条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算,至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完成签字时间止。其中,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应扣除。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承担。食宿标准本着节约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第二条 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 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第二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劳务报酬:

①正常评审项目;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 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误工补偿:①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辽宁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颁布)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福建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二)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三)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拒绝签署评审报告,若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审专家交通及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如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的计算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六、省内驻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7〕9号)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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