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http://yukun.iteye.com/blog/775595
按照SQL标准的解释,在SQL环境下Catalog和Schema都属于抽象概念,可以把它们理解为一个容器或者数据库对象命名空间中的一个层次,主要用来解决命名冲突问题。从概念上说,一个数据库系统包含多个Catalog,每个Catalog又包含多个Schema,而每个Schema又包含多个数据库对象(表、视图、字段等),反过来讲一个数据库对象必然属于一个Schema,而该Schema又必然属于一个Catalog,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该数据库对象的完全限定名称从而解决命名冲突的问题了;例如数据库对象表的完全限定名称就可以表示为:Catalog名称.Schema名称.表名称。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SQL标准并不要求每个数据库对象的完全限定名称是唯一的,就象域名一样,如果喜欢的话,每个IP地址都可以拥有多个域名。
从实现的角度来看,各种数据库系统对Catalog和Schema的支持和实现方式千差万别,针对具体问题需要参考具体的产品说明书,比较简单而常用的实现方式是使用数据库名作为Catalog名,使用用户名作为Schema名,具体可参见下表:
表1 常用数据库
供应商 | Catalog支持 | Schema支持 |
Oracle | 不支持 | Oracle User ID |
MySQL | 不支持 | 数据库名 |
MS SQL Server | 数据库名 | 对象属主名,2005版开始有变 |
DB2 | 指定数据库对象时,Catalog部分省略 | Catalog属主名 |
Sybase | 数据库名 | 数据库属主名 |
Informix | 不支持 | 不需要 |
PointBase | 不支持 | 数据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