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新规上海比北京更聪明

随着上海3月1日即将实施《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俗称“网店新规”),大家自然想到要和首都北京的网店新规做一下比较。陈永东在仔细阅读了两个城市的相关规定后,发现上海要比北京的作法更聪明。虽然外界经常认为上海人爱搞小聪明,但这次小聪明却显示了大智慧。

  一、都是人大组织制定,措辞上海更加聪明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的李立等曾经做过比较,《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是由其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比其他由工商牵头制定相关条例的地方,上海市和北京市的法律效力等级更高。

  上海市的条例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的4种信息:(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与经营资质相关的资料;(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电子验证标识;(三)所经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四)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北京市的条例规定,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对比相关条文,上海只说“企业”,北京则说“单位和个人”,显然,上海的措辞更显得比北京聪明。

  二、同由工商进行实施,执行上海也显聪明

  上海与北京同样都是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施,相比起来,由于前述人大条例的措辞,加上工商管理部门的智慧差别,上海也显得比北京更聪明。

  北京工商局在出台相关的条例执行通知时,对网店办照的对象与标准定位都不准确,导致了社会上较大的反响,引发了较大的争论,也导致条例08年8月1日实施后与原先的解释相差甚远。

  而上海工商局在09年2月初的有关会议上,提出对于一般的个人网络店铺经营者将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而以企业为经营主体的网商则将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详细点讲,将B2B、B2C,即商家对商家、商家对个人形式的网站经营者将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而C2C形式的一般销售者,目前将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对C2C形式的规模较大销售者,则逐步引导,规范其经营行为。

  在人大条例的措辞支持下,上海工商就“盯住”企业,而北京工商似乎被认为“盯上”个人,这在经济下滑、失业队伍扩大的背景下,显然上海的工商局的作法更聪明。

  三、各地口径基本趋同,北京也已有所调整

  当然,目前的确由于经济下滑与失业威胁,多数地区也都开始趋向类似上海的作法。

  浙江省工商局提出,“鼓励个人间开展网上交易,活跃网上市场商品流通,”“由网上市场举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支持个人卖家增强自身实力,打造品牌网店”。同时,浙江省“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不需再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在网上亮照经营即可。”

  重庆市工商局也规定,对于以自然人名义在网上交易平台上采取C2C形式开展交易活动的个人网店,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前,暂不强制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沈阳市也提出,普通市民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网店经营的将不受限制。

  就连北京工商局后来态度也发生了变化。09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宣布,2009年将会把B2B交易平台中的网店、专业门户网站和综合门户网站中的经营主体纳入监控。该次打击活动重点是限定B2B交易平台上的网店,也就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而对C2C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四、虽然上海略显聪明,但是仍存部分问题

  我们看到上海这样的大都市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采取了较合乎目前形势的作法,这也与广大企业与网民的共同呼吁与努力是分不开的。从某种意义上,上海的作法推出前比较仔细听取了民意。

  当然,即便上海的作法要比上海聪明些,但仍然有部分问题存在。主要有:

  1、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平台,地方法规的约束性有多大还有待观察。还需要一个国家统一,最后全球统一。相对而言,全球统一的难度更大。

  2、部分C2C网站中的卖家中实际上已经是非常大的卖家,或者是企业借C2C平台销售,这就使得这些“混迹”在C2C中的大卖家成了漏网之鱼。

  3、电子商务监管还需要各主要的电子商务网站与工商部门配合完成。电子商务网站如何进行卖家资质审核,如何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制度等都需要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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