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

问题:

有一个电动车企业,刚成立不久,目前正处于研发阶段,企业购入了大量原材料和库存等用于研发,财务计入“存货”,在年底时将这些“存货”全部转入了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由于这些“存货”都用于研发。但是帐上仍旧挂着购买这些材料和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请问这些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还是否能够抵扣?由于目前该企业还未形成量产,因此尚未有收入,也没有销项税。我想问这些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有了销项税后就能抵扣?还是不管有无销项税都能抵扣?

 

回复:

一、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

(一)进行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判断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应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谓“非正常损失”,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因区分不同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1、进行研发活动,形成了无形资产

研发活动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转出并计入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2、研究后形成研究成果,并利用研究成果,在开发阶段生产出了材料、装置、产品等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应进项税额应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虽进行研究活动,但未能形成研究成果;或,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但在开发阶段生产材料、装置、产品等时,出现报;或,开发活动本身发生失败

因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亦不属于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情形,故前述三种情况,应认为是正常损耗,进行税额可以抵扣,无须转出。

综上,该电动车企业用于研发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要结合研发阶段,并根据研发最终结果来判断。

 

二、是否有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故进项税额抵扣必须有销项税额。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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