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科目的概念
1、会计科目
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
2、会计科目的分类(分类表见附录1)
按反映的经济内容分类:
会计要素分类: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权益 收入 费用 利润
会计科目分类:资产类 负债类 所有者权益类 损益类 成本类 共同类
3、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
3.1、总分类科目
又称总账科目或一级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
3.2、明细分类科目
又称明细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
3.3、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
总分类科目对其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具有统驭和控制的作用,而明细分类科目是对其所归属的总分类科目的补充和说明。
4、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总分类科目:一般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明细分类科目:除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管理的需要和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自行设置。
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的明细分类科目。
(2)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企单位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
注意:也不是所有的总分类科目都设置明细科目。
例如:本年利润就没有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