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答案是否定的。补偿金设立的前提是双方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而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违反本法的规定而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二者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条件截然不同。如何同时适用呢?法律也没有明确二金同时适用的情形。

且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与八十七条共同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赔偿金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条规定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赔偿金支付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张金晓
来源:公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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