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为了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理顺著作权人、数字化制品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

第二条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第三条 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第四条 国家批准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各类作品的利用,包括以数字化制品形式的利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音乐作品以外的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在其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之前,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未与其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著作权人的报酬,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著作权人,并为此发布公告。

第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订的收费标准须经国家版权局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未经被利用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已经制作、出版或者发行的数字化制品,其经营单位自本规定生效起60天内应直接与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补签合同。

第七条本规定生效后,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的,或者在本规定生效前制作、出版或者发行数字化制品,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者拒绝补签合同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将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的,适用本规定。上述权利人的此项权利,在其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之前,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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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算法软件设计说明书 一、概述 本软件是一款算法软件,主要用于实现某种特定的算法功能。该软件在设计时,注重实现算法的高效性、准确性和稳定性,具备较好的用户交互性和易用性。 二、功能描述 1. 算法实现:本软件实现了某种特定的算法功能,根据用户输入的数据,快速计算出结果,并将结果以可视化的形式展示给用户。 2. 数据输入: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数据输入界面输入所需的数据,也可以通过导入文件的方式导入数据。 3. 结果展示:本软件以图表、表格等形式将结果直观地展示给用户,方便用户进行数据分析和对比。 4. 系统设置: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系统设置,如更改数据输入方式、更改结果展示方式等。 三、运行环境 1. 操作系统:Windows、Linux、MacOS等。 2. 运行环境:Java Runtime Environment。 3. 硬件配置:CPU主频≥1GHz,内存≥1GB,硬盘空间≥500MB。 四、开发技术 1. 开发语言:Java。 2. 开发工具:Eclipse、IntelliJ IDEA等。 3. 数据库:MySQL、Oracle等。 五、版权声明 本软件为原创软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本软件著作权归开发者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修改、传播、销售等任何行为。如有侵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说明 1. 本软件为商业软件,使用前需要进行授权。 2. 本软件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请勿用于非法用途。 3.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开发者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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