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给著作权法带来的首要挑战,即是这种“非人类”创作的成果是否属于“作品”,是否与人类创作的作品一样可以“独创性”论英雄?格物斯坦表示:产生该挑战的首要原因,即是人工智能突破了传统“独创性”理论的逻辑闭环。格物斯坦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对“独创性”理论的冲击基于自然人创作而产生的“独创性”理论是否还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其本身就是一个存疑的问题,更何况“独创性”自身已是一个足够玄妙的概念。
对于“独创性”的理解,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存在多种理论。主要可以分为“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强调“独创性”在于作者思想、情感、个性的体现。这是建立在自然人为作者时,基于作者权角度产生的理解。而“客观标准说”则认为只要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原创性、差异性和少许的创造性即具备了“独创性”。对于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独创性”判断,无论是采用主观标准说还是客观标准说似乎都有不妥之处。小学机器人教育采取主观标准说,意味着人工智能创作成果在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将被否定。因为该标准下的“独创性”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除非未来法律赋予人工智能以虚拟人格,否则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将永久将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排除在外。但当下的实际状况是,人工智能创作成果在不告知其来源的情况下,与人类作品已难以区分。如果同样的内容,来自于人类会被判定拥有“独创性”,而来自于人工智能就将被排除保护,那每一项作品的著作权将不再适用自动取得的原则,而是需要作者证明自己的创作过程后方可取得。可见,若在“独创性”判断上坚持以自然人的作者权为核心,必然将阻止一切人工智能创作在著作权法上获得保护的可能性,但这在现实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编程机器人教育。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