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ain Object and DTO(Data Transfer Object)

在without ejb中说:除非别无选择(在分布环境中) 不要容忍DTO 或 值对象的存在.因为他们违背了OO原则. DTO 不仅多余,而且有害, 因为他们在业务服务和调用者之间造成了不必要的抗组不匹配(把domain Object----> DTO, DTO ----> domain Object)

without ejb中文版 27页

感觉这里作者所说的Domain Object应该不是我们所说的没有Logic方法的只有get set方法的贫血的Domain Object. 所以作者建议不需要在加上DTO这部分.

虽然在项目中没有用过DTO, 但是DTO应该还是有他存在的价值的. 可以完全的隔离表现层和业务层. 因为业务层是经常需要变化, 假如直接把po传给表现层的话,业务层的改动势必要影响到表示层. 假如是用DTO的话, 应该能避免这种情况的. 但是在3, 4 个人的小项目中, 用po传给表现层也不是不可以. 毕竟是小项目. 省去了 domain Object----> DTO, DTO ----> domain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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