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学习之旅(四十):类的继承

继承在面向对象开发思想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使整个程序架构具有一定的弹性。在程序中复用一些已经定义完善的类不仅可以减少软件开发周期,也可以提高软件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继承的基本思想是基于某个父类进行扩展,得到一个新的子类。子类可以继承父类原有的属性和方法,也可以增加原来父类所不具备的属性和方法,或者直接重写父类中的某些方法。例如,平行四边形是特殊的四边形,可以说平行四边形继承了四边形类。这时,平行四边形类将所有四边形具有的属性和方法都保留了下来,并基于四边形类扩展出了一些新的平行四边形类特有的属性和方法。

public class Test {
    
    public Test() {
        // 构造方法
    }
    
    protected void doSomething() {
        // 成员方法
    }
    
    protected Test doIt() {
        // 成员方法,返回值为 Test 类型
        return new Test();
    }
    
}


public class Test2 extends Test{

    public Test2() {
        // 调用父类构造方法
        super();
        // 调用父类成员方法
        super.doSomething();
    }

    public void doSomethingNew() {
        // 新增方法
    }

    public void doSomething() {
        // 重写父类成员方法
    }

    protected Test2 doIt() {
        // 重写父类方法,返回值为 Test2 类型
        return new Test2();
    }
}

如上所示,定义了两个类,其中 Test2 继承了 Test,即 Test 是 Test2 的父类,Test2 是 Test 的子类。在子类中可以连同初始化父类构造方法来完成子类初始化操作,既可以在子类的构造方法中使用 super() 语句来调用父类的构造方法,也可以在子类中使用 super 关键字调用父类的成员方法。但是子类没有权限调用父类中被修饰为 private 的方法,只可以调用父类中被 public 或 protected 修饰的成员方法。继承并不只是拓展父类的功能,还可以重写父类的成员方法。重写就是在子类中将父类的成员方法的名称保留,重写成员方法的实现内容,更改成员方法的存储权限,或是修改成员方法的返回值类型(重写父类成员方法的返回值类型是基于 J2SE 5.0版本以上编译器提供的新功能)。例如,子类中的 doSomething() 方法,除了重写方法的实现内容之外,还将方法的修饰权限修改为 public。在继承中还有一种特殊的重写方式,子类与父类的成员方法的返回值、方法名称、参数类型以及参数数量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方法的实现内容,这种特殊的重写方式被称为重构。

当重写父类方法时,修饰方法的修饰权限只能从效地范围到大的范围改变,例如,父类中的 doSomething() 方法的修饰权限为 protected,继承后子类中的方法 doSomething() 的修饰权限只能修改为 public,不能修改为 private。子类重写父类的方法还可以修改返回值的类型,但这只是在 J2SE 5.0 以上的版本中支持的新功能。这种重写的方式需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重写的返回值类型必须是父类中同意方法返回值类型的子类。

在 Java 中,一切都以对象的形式进行处理,在继承的机制中,创建一个子类对象,将包含一个父类子对象,这个对象与父类创建的对象是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来自外部,而前者来自子对象的内部。当实例化这个子类的对象时,父类对象也相应被实例化,换句话说,在实例化子类对象时,Java 编译器会在子类的构造方法中自动调用父类的无参构造方法。

class Test {

    Test() {
        System.out.println("调用父类的 Test() 构造方法");
    }

}

class Test2 extends Test{

    Test2() {
        System.out.println("调用子类的 Test2() 构造方法");
    }

}

class Test3 extends Test2 {

    Test3() {
        System.out.println("调用子类的 Test3() 构造方法");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Test3 test3 = new Test3(); // 实例化子对象
    }
}

从本例的运行结果来看,在子类 Test3 的主方法中只调用子类的构造方法实例化子类对象,并且在子类构造方法中没有调用父类构造方法的任何语句,但是在实例化子类对象时它相应调用了父类的构造方法。在结果中可以看出调用构造方法的顺序,首先是顶级父类,然后是上一级父类,最后是子类。也就是说,实例化子类对象时首先要实例化父类对象,然后再实例化子类对象,所以在子类构造方法访问父类的构造方法之前,父类已经完成实例化操作。

在实例化子类对象时,父类无参构造方法将被自动调用。有参构造方法不能被自动调用,用户只能使用 super 关键字显式地调用父类的构造方法。如果使用 finalize() 方法对对象进行清理,需要确保子类 finalize() 方法的最后一个动作是调用父类的 finalize() 方法,以保证当垃圾回收对象占用内存时,对象的所有部分都能被正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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