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东进事件”律师点评

intel与东进公司关于“头文件”的诉讼成为这几天大家关注的焦点。从相关新闻获得的信息,大致事实为:

123日,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披露,英特尔美国总部已于120日正式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深圳东进通讯技术公司(被告)未经英特尔(原告)许可,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软件Intel Dialogic System Release5.1.1版本的头文件,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并要求东进公司赔偿796万美元(6578万元人民币)

 在起诉状中,英特尔指控东进研发的NADK系列语音卡侵犯了其产品SR5.1.1软件中的“Intel头文件”知识产权,并诉其帮助和教唆用户非法取得或违反该文件的许可协议,同时也对双方产品存在的兼容性问题提出了质疑。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英特尔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已查封并扣押了深圳东进涉嫌侵权的产品样品、软件、用户手册、相关文档资料、财务账册等材料。据悉,该案将于323日正式开庭审理。

在没有更充分、更确切的信息的情况下,只能根据上述新闻资料阐述个人对此案件目前状况的看法。

 

1、此案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头文件”是否作为软件的构成部分,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相关的一些新闻及报道文章中均认为“头文件”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我试图从相关法律依据来分析这个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INTEL公司的SR5.1.1软件应该是条例中所称软件。而“头文件”作为该SR5.1.1软件的一个部分,是不是也符合条例的规定,属于计算机程序或者文档呢?

个人认为,“头文件”应该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头文件”与程序库(library)一起经过编译即可转换成为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我本人认为“头文件”是属于条例规定的源程序,应当受到条例的保护。

另外有些文章认为,“头文件”可以被用户修改并且是对用户开放的,所以,“头文件”没有独立性。我认为,如果东进确实有抄袭行为,“头文件”可以被单独拿来并配合东进自行研发的程序库等文件使用,就足以说明“头文件”的独立性了。

   

2、东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含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如果“头文件”确属东进抄袭intel的“头文件”的话,那么无论是抄袭SR5.1.1软件的全部还是抄袭SR5.1.1软件的部分,都构成抄袭。但是,在法律认定了抄袭行为后,是否存在法律认定的侵权,还要考察其他的因素,如:

a、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b、  版权作品的性质;

c、  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

d、  这种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等。

   个人认为,确属抄袭的话,那么东进的这种抄袭行为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但是还需要考虑“头文件”与东进的整体作品在数量及内容实质性的比重等情况,以目前从新闻所得到的信息,无法确定东进是否构成侵权。


3intel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

 

    我国并未指定《反垄断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难找到确切可依的规范,所以个人认为并不能贸然认定intel的行为构成垄断。

在民事法律规范范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民事主体就可以做。因此我认为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禁止的情况下,intel这样做并无可厚非。同时,我认为法官会考虑公众的利益与知识产权持有人利益的协调,如果本案决东败诉,大家可以联想到不久以前的DVD专利案件,国内厂家对于专利人提出的权利要求几乎没有进行任何审核,即同意支付许可使用费,导致国外不同的权利人都前来所要使用费,国内厂商难以应付。

根据日本及国内律师的经验,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国习惯于手持权利证书到他们认为可能侵权的目标公司那里讨要使用费,如果一旦成功,他们会继续索要其他的费用,而且其他的权利人也会蜂拥而至。国内企业应该认识到这是知识产权强国的习惯。

    从本案来看,我们国内的厂商应当注意的是:

    从著作权方面来说,一方面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如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保留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另一方面是避免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如果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获得授权,或者完全自主研发。

    另外,如今企业面临诉讼的情况是会经常发生的,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法律保护机构或者委托专业的机构处理相应的事宜,同时,如果被指控侵权,首先应当考察起诉人是否为权利人?权利是否合法?权利是否仍在有效期内?证据是否合法等等。同时也需要建立紧急情况处理机制,不能因为面对起诉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文只针对具体事例展开讨论,文中的各处假设并无针对性,仅为讨论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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