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是否能够质押
1、著作权可以质押。但质押的著作权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处分权的权利,该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著作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则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目的只是债权的担保,而非供质权人使用,如果质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
5、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合同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