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累进税率”的对称。指按课税对象的绝对额划分若干级距,每个级距规定的税率随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就纳税人全部课税对象按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的税率计 算纳税的税率制度。
“全”字的含义就是全部课税对象按一个达到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我国建国初期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曾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 所得额未满300元的税率为5.75%;最高一级为所得额在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4.5%。如果纳税人的所得额超过万元,则全部所得额都按34.5%的税率 征税。
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
1.计算简便,在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确定税率后,实际上等于按比例税率计税;
2.累进急剧,即全部课税对象都适用相应的 最高税率;
3.累进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致;
4.在课税对象级距的分界点附近,税负不合理,会出现税收增加额超过课税对象增加额的不合理现象。
目前,全额累进税率一般已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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