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课件笔记之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司法保护

第五章
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司法保护
3
3
第一节
美国软件版权司法保护发展中的三个时期
4
4
回顾: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
• 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它的根本用途是按照
程序的逻辑步骤,控制硬件的运作,达到预期效果。
• 软件具有“思想表达混合性”的特征,兼具“思想”(idea)和“表
达”(expression)两重性,是软件和传统版权作品的重要区别。
• “思想/
表达二分法”是版权法的基石与遵循的核心原则。二分
法原则要求版权法只保护软件“创作思想的表达形式”,不保护
软件“表达形式的创作思想”,
5
5
回顾: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
• 但是,软件的精华正在创作“思想”。据IBM公司提供的资料,
软件开发总投入的80%要用于软件功能确定和逻辑设计。单纯
依靠版权法保护软件,会使软件最有价值的部分得不到保护;
• 对“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法律界一直没有普遍接受的标
准。在软件的“思想”与“表达”之间有个较宽的模糊区,即使在法
律制度相对完备的美国,软件保护的司法实践也常常陷入“思
想”、“表达”不易把握的境地;越来越多的新的技术问题,比如:
屏幕显示技术、数据结构设计等是否受版权保护,争议不少。
6
6
第一个时期
•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多大范围和何种形式上保护计算机程

• 判例得出的结论:
(1)计算机程序中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均受版权保护
(2)操作系统程序与应用程序一样受版权保护
(3)“半软件”,即固化在只读存储器ROM中的程序受版权保

(4)微程序受版权保护
• 这一时期判决确定了:程序的文字性部分作为思想的表达受
到版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部分,作为思想范围不受版权
法保护。
7
7
第二个时期
第二个时期主要解决程序中的非文字表达部分,如
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SSO)” 、程序的屏幕显
示、用户接口中的菜单的结构和组织等是否受版权法
保护,以及程序版权侵权如何认定的问题。
8
8

威兰诉杰斯罗”
案件
案情简介:20世纪80年代初,威兰公司开发出“牙科诊疗软件”
(简称“D-E软件”)。该软件用高级语言EDL编写,在
IBM/Series1型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由杰斯罗公司经销,在经
销过程中,杰斯罗公司发现IBM/PC计算机市场占有率高过
IBM/Series1型计算机,但“D-E软件”不能在IBM/PC计算机上使
用。如果自行开发一套具有“D-E软件”功能又可以在IBM/PC计
算机上使用的软件,一定会取得好收益。于是,杰斯罗公司在
聘请原参加威兰公司开发“D-E软件”的程序设计人员,在分析后
用BASIC编写了一套功能相同的牙科诊疗软件( 简称“D-C软
件” ),在IBM/PC上使用,此后,杰斯罗公司停止经销“D-E软
件”,而开始自销“D-C软件” 。威兰公司因此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9
9

威兰诉杰斯罗”
案件
• 1984年威兰公司向法院起诉杰斯罗公司,认为:“D-C软件”是
对“D-E软件”的复制结果,或者说是“D-E软件”的演绎作品,因
此杰斯罗公司侵犯了威兰公司“D-E软件”的版权;
• 杰斯罗公司认为:“虽然“D-C软件”开发中确实借鉴了“D-E软件”
的创意思路,功能也相同,但并未复制或以其它方式使用“D-E
软件”的程序,是自己用另外一种语言独立开发出来的,即两种
软件的表达形式是不同的,没有违背版权法的规定,不构成侵
权”。
• 法院判决:判决杰斯罗侵权成立,
10
10

威兰诉杰斯罗”
案件
• 法院判决:判决杰斯罗侵权成立,认为:
(1)杰斯罗公司确实见到并了解和研究了威兰公司的“D-E软
件”, “D-E软件”和“D-C软件”在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上完全
相同;
(2) “D-C软件”是用另外一中高级语言编写的但是能够完全复
制“D-E软件”功能的软件;
(3) “D-C软件”在屏幕显示时给人的感觉与“D-E软件”几乎完
全相同;
(4)用户在使用这两种软件时分不出它们有任何实质性差别。
• 法院并对杰斯罗公司的答辩予以反驳:认定其侵权不仅仅从
这两个软件的功能相同出发,为什么威兰公司没有指控与“D-E
软件”功能相同的其它牙科诊疗软件呢?主要原因在于惟有杰斯
罗公司的软件在结构、顺序和组织上与威兰公司的相同,而且
威兰公司在开发“D-E软件”时在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上花费
了大量的劳动。
11
11

威兰诉杰斯罗”
案件
• 案例评析: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与一般的文学作品有所不
同,软件作品的用途与功能诚然是作者的思想不受版权法保
护,但是当达到一定目的或功能的途径不只一条时,则作者所
选择的途径就是表达而非思想。杰斯罗公司就是为了达到与威
兰软件相同的功能而选择了与威兰软件相同的结构、顺序和组
织,而软件作品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思想的表达,受到版权
法的保护。
• 我们看到,法院强调软件与一般作品不同,试图通过扩大适
用版权来保护软件的工具性。作为传统的一般文学作品,其组
织结构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但是为了保护软件作品中最有价
值的功能特性,法院在某种程度上突破版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
法原则,扩大适用版权而把软件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作为一种
表达。
12
12

威兰诉杰斯罗”
案件
• 通过该判决确定了软件侵权认定的准则,即“实质相似性+

触”判断准则。实质相似是指新开发程序与原程序在实质上相
似,当然,两程序实质上相似并不意味着新程序开发者必定构
成对原程序版权的侵犯,因为版权并不禁止各自独立创作相同
的作品。但是,如果新程序开发者曾接触过原程序,就表明新
程序开发者具有了解和复制原程序的可能。
13
13
第二个时期软件版权保护的特点
• 第二个时期,美国对软件版权保护范围上在司法实践中表现
出来越来越宽和不断深入扩大的趋势。明显地,计算机程序的
非文字部分,包括程序的SSO和用户菜单及其组织结构等,只
要具有独创性和非显见性均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14
14
第三个时期
• CA
诉Altai
案件
• 案情介绍:原告开发出名为CA的软件,被告在自行开发的
“奥斯卡3.4程序”中,延用了CA程序30%的内容。为此,原告对
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下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
原告损失。两年后,被告在“奥斯卡3.4程序”基础上开发“奥斯卡
3.5程序”。在开发过程中,被告改动并删除了曾经引起侵权纠
纷的30%程序内容,以做到“奥斯卡3.5程序”与CA程序没有相同
之处,但同时保留了该程序的总流程图、参数表、模块间关
系,整个程序的结构、顺序与组织与CA程序基本相同。为此,
原告再次向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而被告采用几乎与威
兰案件中杰斯罗公司相同的辩辞,认为计算机程序的结构、组
织和顺序并非美国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15
15
第三个时期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奥斯卡3.5程序”与CA程序在结构、顺
序和组织上存在相同之处,不属于侵犯程序版权的行为,因为
他们本身就不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 判决评析:该判决提出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对计算
机软件的侵权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所谓“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
断法”是指在判定某一被告程序中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侵犯
原告程序版权时应遵循的三个步骤。第一步,“抽象法”,即首
先要把原被告程序作品中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
想的表达”中删除出去。如果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即
使这种相同表现为相同的程序结构,也不构成侵犯版权。第二
步,“过滤法”,即把原被告程序作品中,虽然相同的思想表
达,但是又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第三步,“对比
法”,即在通过抽象过滤之后,通过对原被告程序作品的对比,
如果被告程序作品剩下的部分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程序
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认定侵权成立。
16
16
第三个时期
• Lotus诉Borland案件
• 案情简介:Lotus公司开发了制表程序Lotus123,用户可以通
过安排在50多个命令菜单中的400多条命令来控制该程序的运
行。Borland公司也开发出了制表软件Quattro Pro,该程序不
仅具有Lotus123软件的所有功能,而且还在某些技术指标和价
格方面占有优势。Borland公司为了让Quattro Pro与Lotus123
兼容,就把Lotus123中的菜单完全复制到Quattro Pro来,以便
使Lotus123的老用户能够顺利使用Quattro Pro。为此,Lotus
告Borland公司侵犯其软件用户菜单层次体系的版权。原告诉称:
其设计的Lotus123软件的用户菜单层次体系,即其文字、命令
和结构具有原创性和独特性,享有版权。被告辩称:自己软件
的用户菜单层次体系确与Lotus123软件用户菜单相同,但是用
户菜单是指示用户如何进入软件,如何操作,应属于“操作方
法”,而操作方法并非美国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17
17
第三个时期
•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权成立。理由为“在众多的制
表软件中,除被告的Quattro Pro软件外其他软件的用户菜单与
原告Lotus123软件的用户菜单不同,由此可见Lotus123软件的
用户菜单并非作为实现制表软件功能的唯一途径,原告软件的
用户菜单层次体系结构具有独创性,从整体上看,用户菜单的
层次体系结构是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的表达”。二审推翻了一审
判决,认为:“用户菜单是一种操作方法,应该专利法保护的对
象而不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Quattro Pro软件确实比Lotus123
在某些功能上更优秀,不应该通过法律授予Lotus某种不合理的
独占权,来限制市场竞争”。
18
18
第三个时期
• 第三时期的判例表明,美国软件的版权保护客体范围又逐渐
缩小,对新软件的开发者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逐渐回到版
权的基本原则上。
• 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中如何确定软件的“思想”和“表达”,以
及在开发软件中如何认定侵权,有了比较明确的结论-软件的
结构、顺序和组织、用户菜单层次体系属于思想而不属于表
达,不受版权保护;新开发软件是否对原软件侵权采用“
抽象、
过滤和比较三步判断法”

19
19


• 第一时期的判例确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各种形式的编码部分,
即程序的文字性部分作为思想的表达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程
序的功能部分,作为思想范围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 第二时期的判例表现出美国对软件版权保护范围越来越广和
不断深入扩大的趋势,计算机程序的非文字部分,包括程序的
SSO和用户菜单及组织结构等,只要具有原创性和非显见性均
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 第三时期的判例表明,美国软件的版权保护客体范围又逐渐
缩小,对计算机程序的非文字部分是否享有版权持比较谨慎的
态度,或者说又逐渐回归到版权的思想/表达二分基本原则上来
了。 
  • 0
    点赞
  • 0
    收藏
    觉得还不错? 一键收藏
  • 0
    评论

“相关推荐”对你有帮助么?

  • 非常没帮助
  • 没帮助
  • 一般
  • 有帮助
  • 非常有帮助
提交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