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约定为六个月。这里的三年以上包含三年期,因此,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
一般来说,企业约定超长试用期(三个月以上)针对的都是企业高管或核心岗位,对于一般岗位,试用期大多在三个月以内。至于三年合同期约定六个月试用期,合不合理则需看工作岗位层次。如企业针对一个普通岗位约定六个月试用期,大多情况是为了节省20%的转正工资,在我看来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