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授权给客户使用,并给定使用期限,这种情况是算销售软件产品,还是算提供软件服务呢?
首先,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软件产品。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第二条: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其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解释:(1)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软件开发并把软件产品销售给委托方,但软件著作权并未转让给委托方,此种行为,受托方应按照销售软件产品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2)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是指:受托方提供软件服务。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上述业务活动在营改增后,适用6% 的增值税税率。但在2011年,并未开始营改增,此时软件服务是交营业税的,不交增值税。
解释(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是指:在营改增之前是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不交增值税。
因此,全面营改增后,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规定及实操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转让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所有权的,只提供软件产品的使用权,按照销售"货物或产品"征收增值税,不区分是否获得永久使用权或只拥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2、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所有权的,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