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该如何选择?

本文探讨了软件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区别,明确指出销售软件产品涉及转让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情况被视为销售货物,需按增值税征收;而转让所有权或提供软件开发等服务则遵循不同的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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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授权给客户使用,并给定使用期限,这种情况是算销售软件产品,还是算提供软件服务呢?

首先,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软件产品。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第二条: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其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解释:(1)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软件开发并把软件产品销售给委托方,但软件著作权并未转让给委托方,此种行为,受托方应按照销售软件产品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2)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是指:受托方提供软件服务。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上述业务活动在营改增后,适用6% 的增值税税率。但在2011年,并未开始营改增,此时软件服务是交营业税的,不交增值税。

解释(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是指:在营改增之前是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不交增值税。

因此,全面营改增后,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规定及实操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转让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所有权的,只提供软件产品的使用权,按照销售"货物或产品"征收增值税,不区分是否获得永久使用权或只拥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2、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所有权的,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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