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经研究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中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以下称特一级资质)认定的试点工作。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特一级资质认定: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亿元;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且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3年;
3.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4.近三年系统集成年收入均不少于5亿元;
5.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米;
6.申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
7.近三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质检、审计、海关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