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案分析

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案揭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此案中,百度文库被指未经许可收录韩寒作品,法院最终判决百度需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支持关闭百度文库的请求。案件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对后续网络著作权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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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传播信息的速度爆炸式增长,而著作权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挑战。又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等特征,使得诸多著作权拥有者无法用有效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因此转而向相关没得到自己授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出现一大重点难题,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对著作权拥有者构成侵权?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1.1 背景介绍

2011年3月15日,刘心武、韩寒、贾平凹等几十位中国作家联名签署《“3:15”
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在没有经过这些作家授权的情况下,即收录了他们将近全部的作品,并供用户免费阅读、下载,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11年7月,韩寒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将这场网络著作权纠纷推至顶峰,引发了全社会的热烈探讨。2011年7月10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韩寒称,百度文库内收录了诸多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他请求法院责令百度公司将百度文库关闭;在文库首页上连续七天向其道歉:对其经济损失做出相应赔偿。

1.2 实践意义

正确处理此案意义重大。首先,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来说,有利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指导司法实践。通过此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有利于法院更好地解决司法适用的难题,提升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其次,从法律的社会效应上来讲,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障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因提供网络服务而被牵扯到网络版权纠纷中,如果其动辄成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被告,动辄要承担数额不小的赔偿责任,势必会使其承担过重的侵权责任,从而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对该案进行客观的解读,可以帮助我们探索出一条多方受益又共同促进的发展路径即:有益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同时又有益于著作权人及全体网民,从而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和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2 案情概要

诉讼中,原告韩寒称,其是当代著名青年作家,知名度较高,《像少年啦飞驰》是其代表性作品中的一篇,毫无疑问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2011年,韩寒在百度文库上发现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像少年啦飞驰》被多个网友以电子书形式上传至该平台,该平台上其他网友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在线浏览、下载。为此,他曾多次告知百度公司,要求采取措施,删除侵权作品,阻止该侵权影响继续扩大。而百度公司没有积极进行配合与进行相关处理。因此,其将百度公司一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一、即刻删除相关涉案文档,防止再度发生此类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二、将百度文库进行关闭;三、在百度公司网站首页连续7天向其致歉;四、百度公司对因自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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