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传播信息的速度爆炸式增长,而著作权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挑战。又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等特征,使得诸多著作权拥有者无法用有效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因此转而向相关没得到自己授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出现一大重点难题,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对著作权拥有者构成侵权?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1.1 背景介绍
2011年3月15日,刘心武、韩寒、贾平凹等几十位中国作家联名签署《“3:15”
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在没有经过这些作家授权的情况下,即收录了他们将近全部的作品,并供用户免费阅读、下载,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11年7月,韩寒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将这场网络著作权纠纷推至顶峰,引发了全社会的热烈探讨。2011年7月10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韩寒称,百度文库内收录了诸多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他请求法院责令百度公司将百度文库关闭;在文库首页上连续七天向其道歉:对其经济损失做出相应赔偿。
1.2 实践意义
正确处理此案意义重大。首先,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来说,有利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指导司法实践。通过此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有利于法院更好地解决司法适用的难题,提升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其次,从法律的社会效应上来讲,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障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因提供网络服务而被牵扯到网络版权纠纷中,如果其动辄成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被告,动辄要承担数额不小的赔偿责任,势必会使其承担过重的侵权责任,从而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对该案进行客观的解读,可以帮助我们探索出一条多方受益又共同促进的发展路径即:有益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同时又有益于著作权人及全体网民,从而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和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2 案情概要
诉讼中,原告韩寒称,其是当代著名青年作家,知名度较高,《像少年啦飞驰》是其代表性作品中的一篇,毫无疑问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2011年,韩寒在百度文库上发现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像少年啦飞驰》被多个网友以电子书形式上传至该平台,该平台上其他网友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在线浏览、下载。为此,他曾多次告知百度公司,要求采取措施,删除侵权作品,阻止该侵权影响继续扩大。而百度公司没有积极进行配合与进行相关处理。因此,其将百度公司一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一、即刻删除相关涉案文档,防止再度发生此类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二、将百度文库进行关闭;三、在百度公司网站首页连续7天向其致歉;四、百度公司对因自身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