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之客运监管

事中监督是对正在发生的道路运输活动等进行行政监管,事中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道路客运监管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

(一)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1. 许可事项经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1)行为规范: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特殊条件时,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取得的经营学科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2)法律责任,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共有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1)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
(3)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2)客运经营者承运旅客的”五不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活动。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3)客运车经营者承运旅客数量限制和法律责任:
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在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1. 班车客运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按许可线路、班线、站点运行规范和法律责任: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客运经营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出1000到3000之间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范围:(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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