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真正确保教师工资待遇
国务院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据此意见,2009年1月1日起,全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将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12月22日新华社)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一直是困惑义务教育发展的难题,由此也激化了一些社会矛盾。要让法律真正得到执行,一些政策真正得到落实,我有三点建议:
一是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将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管理。在美、英、法、德、日、韩等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是特殊公务员(或准公务员),作为特殊公务员的教师,工资待遇完全按国家公务员管理。他们只是因职业不同,而与其他一般公务员有一些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没有行政级别,但可享受带薪假期等。
二是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责机制设计。对政府部门履行《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经费投入责任的问责,应该由同级人大进行。人大应审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投入,监督政府执行教育经费投入的情况,并可视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罢免。
三是明确经费分担比例,改革义务教育经费划拨方式。近年来中央、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被层层挪用的现实表明,我国的教育拨款体系应进行改革,可尝试建立把教育经费直接划拨给学校账号的新体系。可资借鉴的例子是法国,其中央财政甚至通过国民教育部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直接划拨到他们的个人账户上,从而承担了70%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