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住房政策不顾 房子房子房子房子房子

自古到今,在任何一个国家,住房都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大问题,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以对住房问题的良好解决为重要依托。
发达国家都深谙安居乐业之道,它们都首先在法律上明确政府在住房建设方面的责任。
比如,早在1901年荷兰就颁布了《住房法》,明确规定:政府应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补贴和制定建筑规范,政府在住房市场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其宪法更是强调“提供充足住房”是政府的责任。1974年,荷兰又颁布了《租房与补贴白皮书》,强调“住房政策的目标就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合适的住房”。依据法律规定,荷兰政府共建造了239.36万套公共住房,这一数字在人口不多的荷兰是相当惊人的。
1919年,英国颁布了《阿迪逊法》(又称《住房和城镇规划法》),明确规定:解决住房问题属于公共事物,政府应对公共住房建设提供支持。资料显示,在1946~1951年间,英国政府负责建造的房屋总量高达全国建房总量的78%,由于政府的努力,住房短缺问题以最快的速度得到解决。
1937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住房法案》1,授权地方政府成立公共住房委员会负责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建设,居住者只需支付较低的房租。1949年,美国修订的《住房法案》批准政府建造公共住房,美国建造了大约130万套公共住房,这些住房绝大部分建造在市中心,而不是像我国的经济适用房那样建造在偏僻的城外。随后,美国又陆续颁布了诸如《住房和城市发展法》、《住房和社区发展法》等法律,住房的公共特性因此得到保证。2
美国对住房问题极其重视。罗斯福有句名言:一个居者有其屋的国家不可战胜。这是一句非常经典的概括。

转自 时寒冰 中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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