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江苏省、黑龙江省、吉林省、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已完成对接
可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受理条件
本行政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证明材料与原件一致。
2.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目录
1、技术装备、工作场所、财务质量技术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2、所列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4、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信用承诺书》
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信用承诺告知书》
填报须知
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的填报须知填写材料依据
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黑龙江省等多地已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对接,办理此资质需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乙级标准,包括有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注册规划师人数等条件。申请单位需提供技术装备、工作场所证明、人员身份及社保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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