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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9日邮电部文件邮部[1996]492号发布)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三条 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入口局)及其网络管理中心,并负责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提供和管理。

第四条 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为互联单位),应向邮电部申请办理使用国际出入口信道手续。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效批准文件及有关网络规模、应用范围、接入单位、所需信道等相关资料。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前款事项变更情况,每半年向邮电部申报一次。

第五条 邮电部对互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电信总局在30日内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提供出入口信道。

第六条 电信总局应加强国际出入口局和出入口信道的管理,向互联单位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七条 互联单位使用专用国际信道,按照现行国际出租电路标准收费;对教育、科研部门内部使用的国际信道资费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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