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保密计算机台账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取水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泸州市水务局发布通知,要求所有依法应缴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取水台账,明确取水计量方式、取水类别和申报流程,旨在规范水资源管理。取水单位需提供实际取水能力的核实记录,确保数据准确,逾期申报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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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水务局文件

泸市水发〔2011〕157号

泸州市水务局

关于建立取水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省委托及市管取水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泸州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局制定了《取水台账登记表》(附件1)统一格式,现印发你们,并就建立取水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泸州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取水台账。市管和省委托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的取水台账,必须按照我局下发的《取水台账登记表》统一格式填报。各区县管辖的取水单位台账可参照执行。

二、台账建立

取水单位首次填写该台账表时,收费机关应现场核查实际取水(发电)能力、计量表计安装校核情况,核定收费计量方式,双方在表3《取水量发电量收费计量方式核定表》签字盖章。收费机关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首次填写台账表和收费机关现场核查时,双方人员应在表4《计量设施安装、维修、更换、检查抄核记录》填写计量表计读数并签字。

取水单位填写表5《年度取水量台账登记表》时,必须有能如实反映计量表起始读数或取水量的运行原始记录资料,否则应建立计量辅助台账(附件2)。

《取水台账登记表》一式两份;正本由取水单位保存,副本由收费机关保存。

三、计量方式核定

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应以安装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位置的计量设施,作为收费计量的核定表计。未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位置安装计量设施,或因技术原因该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但有其他计量方式印证取水量的,可按以下方式暂时处置:

1、取水单位生产供水计量装置正常且运行记录完善的。可以采用生产供水计量设施为基数,加上取水与供水之间的损耗确定取水量,损耗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水厂设计标准,由收费机关商取水单位确定。

2、取水单位取水泵用电计量设施装置正常且运行记录完善的。可采用电度表计量,并按照单位取水耗电量换算取水量。换算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取水泵及电机额定参数确定。

3、火电厂发电计量装置正常且运行记录完善的。可采用发电计量表计计量,并按照单位发电用水量换算取水量。换算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电厂设计标准确定。

4、水电站上网计量装置正常且电费结算资料完善的。发电量可采用上网结算电量为基数,加上厂用电损耗和网络损耗确定,损耗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输电线路实际情况确定。

未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位置安装计量设施的,收费机关应责令取水单位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合格计量设施,且无其他合格计量方式印证取水量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四、取水类别核定

同一取水口兼有工业、生活和其他类别取水用途的,其取水类别按以下方式确定:

1、分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计量表计实际情况核定。

2、分类安装供水计量设施的,按供水计量表计同比例推算分类取水量。

3、未分类安装取水、供水计量设施的,按照上年度分类售水量比例推算确定。

4、不计征水资源费取水量。根据泸市府办发[2005]72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免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该部分取水量也应按实计量,无法计量的由收费机关按四川省用水定额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五、取水量申报与水资源费核定

取水单位每月如实登记取水量台账,并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征收周期,在下一征收周期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费机关报送上一征收周期的取水量(发电量),报表格式见附件3。逾期未报送的,收费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收费机关按照取水单位申报的取水量和有关标准核定应缴纳水资源费,并对取水单位申报的取水量进行合理性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现场检查复核。收费机关对市管以上取水单位计量表计和原始运行记录的现场核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应在台账登记表4签字,并对原始运行记录复印或照相存档。

取水单位每年度取水计划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上年度取水台账登记表(表5)复印件。

其他有关事项

请各取水单位于10月15前将《水资源费缴纳联络方式登记表》(附件4)填报收费机关,各取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机关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收费机关应督导取水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建立完善取水档案资料,并负责核定取水计量方式。取水台账建立后,收费机关应对取水单位2011年1月1日以来的取水量进行核查,并督导取水单位如实填写本年度台账登记表表5。市管取水单位和省委托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应在11月15日以前完成取水台账的建立和核查工作。

各取水单位应自查在本台账建立以前漏、少申报的水资源费,并在11月30日前申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取水许可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有关区县水务局应于11月20日前将委托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取水台账副本(复印件)报送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附件:1、取水台账登记表;

2、计量辅助台账表(参考格式);

3、泸州市取水户取水量(发电量)申报表;

4、水资源费申报缴纳联络方式登记表;

5、省委托及市管取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机关联系方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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