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说明 | ||||||||||||||||||||||||||||||||||||||||||||||||||||||||||||||||||||||||||||||||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及有关档案材料,为每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分为账户建立、账户记账、账户转移、账户支付和账户继承等几个环节。 一、个人账户的建账 (一)建账时间 我省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并记载。1996年1月以前工作并参保的人员,从1996年1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参保的人员,从参保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二)账户内容 个人账户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结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本结息期缴费月数、本结息期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的本金、本结息期个人账户利息、本结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储存额等。 二、个人账户记账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个人账户划转本金 (1)参保人员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 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划转比例由11%调整为8%,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载。 2、个人账户划转部分的利息:个人账户划转本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个人账户利息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5月1日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及月积数法按年结息。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息,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历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表
2、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3、根据苏劳社[2000]10号文规定,从2000年7月开始,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设记载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其利息按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可个人继承。 (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 1、本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结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期记账利率)+本期记账额本金+本期记账额利息 其中:本期记账额利息=本期记账月积数×本期记账月利率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后,其补缴的个人账户部分按到帐计息的原则,从补缴之月起计算并记入个人账户。 历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
(四)个人账户处理 1、职工因失业、判刑、参军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累计计算。 2、缴费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跨省转出、农民回原籍自愿退保等终止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应予以封存。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账户对账 (一)个人账户清单发放及信息发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缴费单位发放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并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向参保人员提供对帐信息。参保个人可通过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12333”咨询服务热线、分布在市、区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及部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触摸查询一体机查询到自己个人账户的情况。 (二)个人账户清单内容包括:劳动保障证号、劳动保障卡号、单位名称、姓名、二级代码、身份证号、上结息期末累计缴费月数、上结息期末累计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本结息期缴费月数、缴费基数、本期单位划转、个人缴纳、利息合计、本期累计储存额、本结息期末累计缴费月数、累计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本息。 (三)个人账户清单核对:参保职工对个人对账单有疑义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反映,由缴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12月31日之前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予以修改并将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12月31日前未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修改的,视同认可。 |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firstyi/archive/2008/01/05/1027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