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思考及应对

国外对华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思考及应对

作者杨燕 指导教师王振岳

摘 要
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的同时,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情况也变得日益复杂。而反倾销作为GATT和WTO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应付不公平竞争的有力工具。在我国近些年来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国家都拿起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做起了文章。“市场经济地位”得不到承认,致使我国出口贸易造成重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所以,认清国外对华反倾销并在现行背景下采取相应的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并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介绍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与欧盟对华反倾销指控的现状、实践进行分析,并探讨提高胜诉率和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各种途径和方法,应对与对策。

关键词
国外反倾销分析;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实质;我国目前的应对策略

引 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全球反倾销案件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产品却屡遭反倾销的大棒,从1992年开始到现在,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由此还引起了我国对外贸易摩擦,出口贸易效益损失, 外贸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
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被国外归咎于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而为什么在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仍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经过各种努力后,是否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进而彻底改变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呢?
从当前背景条件下进行分析,我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已获得许多突破性的进展。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第一个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一个月之后,新加坡也正式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相继的,东盟、俄罗斯和巴西十多个贸易伙伴已经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过,在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美国和欧盟,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可的步伐受到了阻碍。本文将介绍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同时提出了作者关于应对这一情况的政策和策略。
一、 GATT/WTO中“非市场经济”的法律依据及实质
1948年的GATT框架是基于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是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反映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这一理论为基础的[1]。而在GATT/WTO中并没有专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也没有对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究竟应如何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是否可以采取替代国做法以及应该如何选择替代国等问题。由于这一模糊的规定,导致了许多国家各自自行确定哪些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判断产品来自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它们则是以同类产品的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为依据,即采用了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来代替“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由于各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水平大不相同,各国的贸易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也大不同,因此,人们对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大不相同。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的性质,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这样,往往会导致最终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从而实现限制社会主义国家产品出口的目的。美国《1930年贸易法》以及之后的修正案确定了判断“市场经济国家”的六项标准: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该国企业雇主与工人之间通过谈判确定工资的程序;3.外国公司在该国投资行为的自由化程度;4.该国政府对生产企业所有权掌握程度或控制方式5.该国政府对资源调配,企业产品定价和生产数量的控制程度;6.其他美国调查机关应当考虑的适当因素。根据这个标准,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被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2]
在中国与美国1999年11月底双边签署的入世协议中规定,中国产品被反倾销调查后,在计算正常价值以确定倾销价格的可比性时,不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第二条规定的3种计算方法,而是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的比较方法。”通常美国等国家排除《反倾销协定》第二条,而采用了GATT 1947年只对东欧地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被垄断”的社会主义国家缔约方法来计算,这大大的削弱了中国应当享有的WTO成员基本权利,也埋下了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趋于国际化的伏笔。而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有关规定,只是美国、欧盟等某些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统一的标准。
(二)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辩
目前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辩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并不真正存在。其理由是:围绕“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核心是反倾销,而在中国庞大的贸易中屡遭受反倾销调查出口贸易额仅占0.5%,如此小的份额被认为可以忽略不计。而且WTO也有规定,一国在入世15年之后(我国是2016年后)自然会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所以问题只待技术层面来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实质是中美贸易摩擦激化的表现。近几年来,中美贸易关系发生很大变化,2003年美国仅对中国贸易易差就达到1000多亿美元,而中国一跃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美国第二大国债债权人。因此,美国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定位,更多的是因中美贸易摩擦而随机作出的反应。第三种观点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实质上是一个政治层面的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主要依据,是对2002年欧盟突然承认俄罗斯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这一举动的剖析,欧盟这举动是想实现俄罗斯对它东扩的认可,表明中国应该抓住此机遇,通过政治谈判来解决问题。
上述观点在不同角度上表明了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但是各自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基本上都处在中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行业中,如纺织、服装、家具、家电等。而对于中美贸易摩擦而产生“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完全正确的,有关学者认为美国是另有打算,因为早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战略家就警告克林顿总统,应对中国崛起是美国21世纪所面对的重大事件。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实质
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实质,应放在中国经济不断崛起,打破世界经济格局的全球化背景下来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开始了从传统的工业经济向高科技经济的转型。而跨国公司是作为全球化的重要载体,它不断地将生产基地甚至是研发基地转入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业务外包的出现,造成了许多工作岗位严重外流。而在国际产业大转移的过程中,中国已是世界第四大出口国,第三大进口国。也正因为如此,全球经济都必须适应中国经济崛起所带来的挑战。
这样,对发达国家来说,必然会产生贸易逆差;对中国来说,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发达国家遭受反倾销调查也就成了必然。所以,“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它的实质其实是发达国家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崛起,在新的世界经济格局中形成相容竞争规则。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解决的过程,实质是一个需要长期的、通过很多次的谈判才能解决的过程,也许会一直延续到2016年。
二、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对我国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也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基本上集中在欧共体、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而进入90年代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愈发的猛烈,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也纷纷加入到对华反倾销调查的行列。据统计,仅2000年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案件就达38件,占当年世界总数的15%,与以往一样高居全球的榜首[3]。据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下半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发起了82起反倾销调查,大大少于2004年同期的106起。世贸组织成员实施的反倾销最终措施76项,也明显低于2004年同期的93项。但是中国出口商品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仍然最多,共有22项。而外国之所以对华发动大规模反倾销浪潮,是内因和外因合作的结果。外因上,主要起因于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以及外国对华实施歧视性政策;而在内因上,与我国出口秩序不规范,企业应诉积极性低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分析
自1979年6月欧共体对我国的糖精钠首次投诉倾销以来,无论是在立案数还是调查数上,欧盟一直居于各国之首。欧盟是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在绝大多数的反倾销调查中,欧盟以替代国价格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使中国产品在调查中被认定有较高的倾销幅度,以至于在终裁时被征收以高额反倾销税或者是价格承诺。
1998年初,欧盟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对这两个国家不再坚持原先在国家水平上区分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的标准,转而采取更为务实的个案处理标准,多边贸易体制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使得中国和俄罗斯的“入世”谈判非常艰苦,许多非经济因素也掺杂其中。譬如,在我国的“入世”谈判过程中,美国和欧盟联合起来坚决抵制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它们却在2002年6月和7月分别给予了俄罗斯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在许多人眼里,我国市场化的程度远远高于俄罗斯。但是,却得不到某些大国所承认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可以进一步说明是非经济原因起作用的结果。
在实践中,欧委会通常在发布立案公告的同时,给予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企业申请市场经济的机会,涉案企业应当在此后15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欧委会决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欧委会将要求该企业提供内销和成本方面的数据,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而自905/98号理事会规则通过生效后,中国企业在一系列的反倾销复审案件提出的经济地位的申请,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国应诉企业先后在黄磷、氧化锌、不锈钢紧固件等近十件反倾销调查或复审案件中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其实是由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和企业单独税率构成的,应诉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者单独税率,但突出的是,中国企业在欧盟应诉获得单独税率的难度要远远大于美国[4]。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实践分析
自1980年7月2日对薄荷醇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美国已经针对中国产品发起了超过110起反倾销调查,而且全部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展开调查。在为数不多的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或者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商务部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最终遭到否定。美国反倾销法原则性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也给出了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六项评判标准。
就拿2003年美国对中国、马来西亚大彩电反倾销做出回应来分析。当时中国彩电被欧盟、墨西哥、阿根廷相继反倾销后,出口下降,同时面临低弹性国内需求,存在大量沉淀成本。2001年开始,出口主要转移到美国市场,导致对美国出口持续增加。美国认为现有的保护水平不足以防止贸易转移,而出口持续增加是指控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其次,跨国公司不能在所有国家的市场占据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应用反倾销具有学习效应,企业串谋以联合申诉不同国家的对手,特别是在某特定市场还没有占据垄断地位时,有可能进行海外市场跨国联合申诉,把反倾销作为维护不同市场,保护细分市场的工具。如果申诉者与外国竞争者合作,公司还可以通过共谋获得额外的利润。
毋庸置疑,国外对华反倾销给中国出口贸易造成重大损害,也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出口贸易损失折射到出口产品的生产。
三 、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
中国尽管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但是在最近的十年中(2016年以前),无法改变在美国及欧盟反倾销诉讼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残酷现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坐以待毙,消极应对。而这几年来,由于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组织应诉、法律指导、经费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我国反倾销应诉工作成绩显著。据统计,近几年的绝对胜诉率达到37.5%。由此可见,只要策略对头,方法得当,我们还是可以取得一定成效的。
(一)积极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反倾销
由于中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方,若遭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是遭到有违世贸宗旨的不公平对待时,我们完全应积极地向有关世贸机构进行申诉,迫使对方纠正其错误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扭转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局面。
(二)争取更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对我国相关产业市场经济条件的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歧视性和任意性,而我国应诉企业的抗辩是力不从心的。在以往历次对华反倾销应诉中大多数企业败诉而归,并不是我们准备的材料不充分,也不是理由不充分,而是无法改变偏见。目前,我国获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大障碍是美国和欧盟。事实上,许多美国经济学家和经济咨询权威机构都认可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政府间的双方或多边贸易谈判是能改变某些偏见的,我国应当加大政府的外交力度,争取更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三)加快我国外贸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
我国所遇到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映了当前我国在经济体制、经济结构和对外贸易体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逻辑。首先,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提是有序化。美国商务部部长埃文斯在北京向美国商会和总统出口委员会发表演讲时再次强调:“中国必须显著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微观控制,大幅增加透明度,那样才能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过渡[5]。”其次,对于当前在对外贸易体制,企业运行机制等方面,中国应积极主动寻求改革,以期尽量减小摩擦。
(四)完善中国的反倾销立法和反倾销机构
依法治国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运用反倾销法来消除中国所受倾销之害,是我们反倾销的根本对策。而当前中国的相应立法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同时兼顾中国特殊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因此,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有益经验,取长补短,既要使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能够体现出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利益,切实保护国内相关的产业部门,又要使之避免遭受别国的指责和投诉。
(五)大力发展商会与行业协会组织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随着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摩擦的增加,中国企业不仅需要有一个熟悉行内情况的组织出面代表企业发起反倾销应诉,更需要在预警方面得到帮助。如果对国外有可能对中国某项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能够提前预警,将使企业有时间进行应变准备。由于商会比政府更熟悉业内情况,对市场的反应也更为敏感,因而能够承担起组织反倾销应诉和预警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反倾销的作用。

(此文发表于2007、6、1 星期五张家界学院经济系金融专业03级毕业生论文答辨。作者杨燕,指导教师王振岳。)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wzy52413616/p/5025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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